来源:国廉评论app
2026-02-26 17:43
近日,海南三亚市直属公办中学一名在职教师因未经批准报考其他单位被学校开除的事件引发社会热议。目前,该争议已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三亚市教育局明确表态将“全程关注、依法依规督导解决”。作为一起典型的劳动纠纷,事件的核心并非教师“报考”行为本身,而是公办学校内部规章是否僭越法律边界。本文基于公开报道及法律事实,还原事件真相,剖析法治逻辑,旨在为构建平等、公正的劳动关系提供实践镜鉴。

公开报道明确显示,三亚中学为海南省三亚市直属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学(非民办学校),其管理行为适用《劳动合同法》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需强调:
公办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样必须符合上位法。
《劳动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需履行民主程序、内容合法、公示告知三大要件;第39条更明确,解雇员工必须基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该制度本身合法有效。校规的效力,绝不能因“公办”身份而获得法律豁免。
事件中,学校以“未经批准报考即属严重违纪”为由开除教师,其违法性可从三方面厘清:
内容违法:将“报考”等同于“违纪”,剥夺法定权利
《劳动法》第3条赋予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教师报考其他单位,只要不影响本职工作(如未占用教学时间、未导致教学中断),即属正当职业选择。三亚市教育局通报显示,涉事教师报考后未被录取,未造成实际损失。学校却以“报考行为”本身作为开除依据,违反“内容合法性”要件。
程序违法:未履行民主程序与公示告知
《劳动合同法》第4条要求规章制度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全体职工协商。公开报道中,涉事教师称校规未向教师群体公示,也未组织民主协商。若学校仅以“内部文件”形式单方规定“禁止报考”,则程序缺失,该制度本身无效。
处置失当:未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强调,解雇须基于“严重失职”或“严重违纪”且造成实质损害。本案中,教师仅“报考”未“离职”,未影响教学秩序,学校直接开除,违背“比例原则”,实为管理权滥用。
法律警示:校规不是“家法”,而是法律的延伸。将“报考”列为“红线”,本质是用行政权力压制职业发展权,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有人认为“教师需承担育人使命,应受更高约束”,此观点混淆了行业责任与制度违法。
正确逻辑:教师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其恪守职业道德(如不因备考影响教学),但不能成为制定违法校规的理由。
实践路径:学校应建立“职业发展协商机制”(如提前报备、调整课表),而非以“开除”威胁。三亚市教育局已表态将“指导学校完善管理制度”,正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
更深层看,此事件折射出公办单位管理思维的滞后:
仍存“家长式管理”惯性——将单位视为“封闭家庭”,员工是“需服从的成员”,而非平等契约主体。
而现代劳动关系的根基是契约精神:学校保障教师发展权,教师履行岗位义务。用高压线阻断职业流动,实为“用管理之名行侵权之实”,最终导致人才流失加速。

《法廉调研》栏目聚焦廉政与法治的融合。本案中,公办学校作为公共机构,其管理行为直接体现法治公信力:
若校规违法,不仅侵害个体权益,更损害教育系统的公信力,违背“依法行政”原则;
教育局“依法依规督导”的表态,彰显了将廉政建设融入制度运行的治理智慧——公权力的边界,正是法治的底线。
廉政实践建议:
制度前置审查:公办单位制定规章前,需经司法部门合法性论证;
透明化管理:建立校规公示、教师参与反馈机制,杜绝“一言堂”;
维权通道畅通:强化劳动仲裁对公权力的监督,让劳动者“有处说理”。
三亚教师事件的终极价值,不在于个案胜负,而在于它为全社会提供了一面镜子:校规的边界,就是法治的底线。当学校将“稳定队伍”异化为“限制选择”,当管理思维仍困于“家长式”牢笼,法治的根基便被动摇。
我们期待仲裁结果能清晰划出边界——合法校规应是“引导而非禁锢”,管理权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这既是劳动者职业尊严的保障,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微观实践:
从“家法”到“国法”,从“控制”到“共生”,劳动关系的法治化转型,正在于让每一份职业选择都获得法律的托底。
法治的温度,不在口号中,而在每一条校规的合法性里;廉政的成色,不在表态上,而在每一次管理的依法依规中。
(注:本文依据三亚市教育局通报、《劳动合同法》及公开仲裁信息撰写,不构成法律意见。事件最终以仲裁结果为准。)
撰稿人 鹰瞳
本文为《法廉调研》栏目特稿,旨在推动制度合规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法治中国,始于边界清晰的每一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