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廉评论】派出所内猥亵少女,执法者犯法岂能轻判?

来源:法廉评论网

作者:厦门调研室副主任 李贺

2026-03-22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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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宁德霞浦县牙城派出所原教导员在派出所办公室内猥亵15岁未成年女生一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2年9个月。消息传出,家属直言判罚过轻,准备申请抗诉并提起民事赔偿。舆论哗然,愤慨之声不绝于耳。

这起案子,太特殊了。

特殊不在别处,就在两个地方:一是施害者的身份,二是作案的场所。

施害者是派出所教导员。这个岗位是干什么的?管队伍思想政治、管纪律作风、管法治教育,说到底是基层执法队伍的"纪律把关人"。可这位"把关人",自己却成了纪法的突破者。

作案地点是派出所办公室。这是什么地方?群众心中代表公平正义的"法治阵地",是老百姓遇到难处时第一个想到的安全港湾。可这个本该最安全的地方,却成了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现场。

知法犯法,监守自盗。这种践踏,比普通同类犯罪要恶劣得多。

量刑之争,核心在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猥亵未成年人,从重处罚。

家属认为判轻了,争议焦点很明确:派出所办公室算不算"公共场所"?本案有没有"恶劣情节"?

从司法实践看,"公共场所"的认定,核心在于公共性和人员进出的不特定性。派出所办公室面向群众开放,多名工作人员进出,符合公共场所的属性特征。更何况,施害者利用执法者身份,在办公场所对未成年人下手,这本身就该算情节恶劣。

受害者才15岁。《未成年人保护法》白纸黑字写着"特殊、优先保护"。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是原则。一审2年9个月,是否罚当其罪?是否符合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这些问题,检察机关需要给个明白说法。

监督去哪了?

这起案子,绝不是孤立的个人犯罪。

一个派出所教导员,日常廉政谈话、纪律监督,难道都是走过场?一个连自己都管不住的人,怎么管好一支执法队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显然失灵了。

基层执法人员的权力约束,短板太明显。执法者身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更不能成为侵害群众的"护身符"。对执法犯法,必须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仅要追究当事人刑责,更要倒查单位的管理责任、监督责任。

孩子的伤,怎么补?

15岁的姑娘,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期。在本该最安全的派出所里遭遇侵害,这种心理创伤,是终身难以弥补的。据报道,受害者此后多次离家出走,现独自在江西,境况令人揪心。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可本案中的施害者,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没履行保护职责,反而利用公权力身份实施侵害。这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公然挑战。

家属申请抗诉,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标准,无论支持还是驳回,都该给出清晰、有法理依据的回应。既要保障当事人权利,也要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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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必先守法,纪法面前没有例外。

公权力是用来为群众服务的,不是用来满足个人私欲的。无论什么岗位、手握什么权力,只要触碰纪法红线、侵害群众权益,就必须受到法律严惩。

我们期待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抗诉申请,给出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更期待相关部门以此为戒,全面排查基层执法队伍的廉政风险,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守住执法的底线,保护未成年人的红线。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公权力真正成为群众安全的守护者。

这案子,不能就这么算了。

信源:都市现场 腾讯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