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为纲 以刚性监督护航法治初心

来源:国廉评论app

作者:中廉委调研室

2026-05-01 11:04

治国安邦,重在基层;秉公执法,关乎民心。行政执法作为国家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是政府公信力的“晴雨表”,更是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风向标”。一头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一头连着百姓的冷暖安危。今年2月1日,《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行政执法监督迈入制度化、法治化、常态化的新纪元。这不仅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里程碑,更是将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筑牢公权力监督防线的重大实践,为基层治理现代化注入法治动能。


公权力源于人民,更须服务于人民。行政执法权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直面市场主体与群众诉求,其特点点多、线长、面广。一旦缺乏刚性约束,权力便可能偏离轨道,滋生任性用权、选择性执法等问题。现实中,趋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等沉疴痼疾屡见不鲜,违规检查、随意处罚、滥用裁量权等行为,既破坏营商环境,侵蚀市场信心,也损害群众获得感,透支政府公信力。究其本质,这是权力异化、作风不严、纪法意识淡漠的集中反映,亦是基层廉政风险的“高发地带”。
长期以来,行政执法监督面临制度碎片化、主体虚化、约束软化等困境。同级监督“拉不下脸”,下级监督“鞭长莫及”,群众监督“渠道不畅”,问题整改往往浮于表面,难以形成闭环震慑,源头治理更是力有不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出台,绝非对既有规范的简单拼凑,而是直击基层执法痛点、监督堵点、廉政风险点的系统性重构。从顶层设计上明确监督职责、规范程序、强化约束、压实责任,以制度之笼锁住权力任性,为根治执法乱象提供了根本遵循。
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构建起全链条、全覆盖、无死角的刚性监督体系,彻底打破“宽软松”的旧有格局。通过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的主体责任,固化层级监督、专门监督与协同监督的联动机制,将执法全流程纳入监督视野。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市场困扰突出、廉政风险集中的问题精准施策,从制度层面杜绝监督空白与责任悬空。更关键的是,条例将监督结果与政绩考核、干部管理、追责问责深度绑定,构建起“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执纪问责—源头治理”的完整链条,推动监督从“柔性提醒”转向“刚性约束”,从“事后补救”延伸至“全流程防控”,真正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对等、用权与监督的同步、失职与问责的必然。
规范执法权力,本质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巩固执政根基的必然选择。基层作为国家治理的“神经末梢”,执法人员是联系群众的“第一窗口”。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往往源自一次执法检查的温度、一起案件办理的态度、一次诉求回应的速度。《条例》施行始终坚守执法为民立场,畅通群众监督、投诉、维权的法定渠道,让群众监督权从纸面走入现实。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实践,赢得民心、厚植根基。
当前,“十五五”规划开局起步,高质量发展对法治环境、政务生态提出更高要求。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规范公正的执法,正是营商环境最鲜活的注脚。《条例》以刚性监督约束执法行为,剑指执法扰企、任性用权、干预市场等乱象,稳定市场预期,激发主体活力,为高质量发展筑起法治屏障,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生态。
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地生根。《条例》施行以来,各级部门积极推动落实,执法规范化水平稳步提升,监督效能逐步显现。但必须清醒认识到,破除执法沉疴非一日之功,顽瘴痼疾具有反复性与隐蔽性。唯有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持之以恒抓落实,方能推动条例走深走实。
各级党委政府须提高政治站位,将《条例》实施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扛牢主体责任,杜绝“上热中温下冷”现象。执法机关要树牢纪法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常态化自查自纠,从思想根源摒弃特权思维与官僚作风,严格规范裁量权,守住执法底线。纪检监察机关需强化与执法监督的贯通协同,健全线索移送、联合督查、成果共享机制,对执法领域违纪违法、失职渎职、以权谋私问题,坚持严的主基调,严肃问责、强化震慑,以监督执纪倒逼制度刚性运行。
公权力不可任性,法治化永无止境。行政执法监督没有终点,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施行,为规范基层公权力、建设法治政府、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搭建了坚实制度平台。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必须以严的基调管权、以规范执法护正义、以过硬作风筑防线,让法治阳光照亮基层治理的每个角落,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与纪律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