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村规不能大于国法,自治不能对抗判决—— 惠州惠阳婚迁妇女成员资格维权案法治深度评论

作者:法廉评论员:伍惠蓉

2026-05-02 15:49

在乡村基层治理现代化推进的当下,村民自治是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制度基石,但村民自治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村规民约绝不能凌驾国家法律,宗族派系更不能对抗司法生效判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部署扫黑除恶常态化、严惩村霸与宗族恶势力,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多年剑指基层乱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多次联合发文,明确要求严厉打击把持基层政权、操纵选举、欺压群众的宗族恶势力与 “村霸”;国家监察委刘金国主任在《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 中强调,要纵深推进扫黑除恶 “打伞破网”,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与宗族势力干扰基层治理问题<中国人大网>。2026 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明确,要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坚决遏制 “村霸”、家族宗族黑恶势力滋生蔓延<中国政府网>;中共中央办公厅同步印发《关于加强对村巡察工作的意见》,推动巡察监督直达村社,重点整治宗族势力干预村务、侵犯群众权益等突出问题。

近期,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西湖村元一小组与村民方晓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权益纠纷一案,极具基层典型警示意义:一名合法婚迁入户、终身只享受一方村民权益、经行政确权、两级法院终审胜诉的农村妇女,在生效判决落地后,仍长期遭遇村委会和村小组以姓氏宗族抱团排斥、假借村民自治之名恶意抗法、拒不履职、剥夺选举权、否认合法成员资格的系列侵权行为。该案深刻敲响基层治理警钟:任何以宗族划线、以村规压国法、以多数压少数、以自治抗判决的行为,一律违法无效,必须依法纠正、依规追责。

尤为凸显的是,自2017年至今10年来本案暴露出西湖村委会属地管理责任悬空、村级日常监督形同虚设、驻队与村级党员干部履职严重缺位,基层监督防线彻底“破防失守”。村委会作为村级自治管理第一责任主体,驻队党员干部作为基层治理前沿履职责任人,本应依法依规督导村小组落实国家法律政策、执行行政处理决定、落实法院生效判决、维护村民平等合法权益,当好基层矛盾调解“第一道关口”、权益保障“第一道防线”。但在本案长期宗族侵权、歧视妇女、对抗判决、恶意滥诉、剥夺村民选举权的全过程中,西湖村委会全程纵容放任、视而不见、监管缺位,驻队与村干部履职不担当、督导不作为、整改不落实、矛盾不化解,对村小组宗族抱团侵权乱象不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不纠正、生效判决执行不督办、受害群众合法权益不维护,任由基层小矛盾拖成大纠纷、普通民事纠纷演变为长期干群矛盾,履职监管彻底缺位、属地责任完全落空,是典型的基层治理“不作为、慢作为、软散弱”乱象,也是中央巡察工作、扫黑除恶常态化重点整治的基层监管失守突出问题。

一、案件核心事实:合法婚迁落户,资格依法取得,从未两头享受,权属清晰无争议

本案维权当事人方晓惠,原系惠阳区秋长街道西湖村老围小组村民,2016 年 12 月 26 日与元一小组本地村民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户籍依规合法迁入、正式落户元一小组。自落户之日起,方晓惠长期在元一小组生产生活、依附该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基本生活,始终只享受元一小组村民专属权益,从未在原生老围小组领取任何集体分红、股权收益、村民福利待遇,不存在任何 “两头占、双重受益” 情形,老围小组亦已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其早已放弃原籍全部集体权益,权利义务关系唯一、集体经济依附关系唯一,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的合法成员认定全部法定要件。

即便后期方晓惠因婚姻离异,户籍仅临时挂靠迁回老围小组登记,属于单纯户籍形式变动,并未改变其早已合法取得的元一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核心根基。按照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妇女集体成员资格不因结婚、离婚、户籍临时挂靠迁移而被非法剥夺或变更。该成员资格先后经惠阳区秋长街道办行政处理认定、博罗县人民法院一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确权,(2025)粤 13 行终 494 号生效判决已法定终局定论,既判力恒定、执行力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单方否定。

二、以案说法一:假借村民自治、姓氏宗族歧视,名为自治、实为违法侵权

本案纠纷根源,并非村民自治内部正常争议,而是元一小组相关负责人滥用管理职权,假借村规民约、村民自治合法外衣,实则以姓氏宗族派系划线,唆使同姓氏村民抱团排外、歧视异姓婚迁妇女,刻意违反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先行侵害村民合法在先权益。现实基层治理中,部分村组干部陷入认知误区,错误认为 “自治就是自己说了算、村规可以大于国法、多数村民同意就能剥夺少数人合法权益”。

但法律红线清晰明确,村民自治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框架内运行,自治权有边界、村规民约有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村规民约及村民会议决定不得与法律政策抵触,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抵触侵权的内部决定一律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早在 2018—2019 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就联合发文,明确将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 列为典型黑恶势力打击对象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 13247 号权威判例、广东省高院及惠州市中院多起同类生效判决统一裁判口径:村小组不得以宗族派系、内部决议、村规民约对抗法定成员资格,不得以自治名义实施歧视侵权。国家监察委刘金国主任多次强调,要严肃查处基层干部勾结宗族势力、侵害群众权益的 “微腐败”“恶势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本案中西湖村委会和元一小组以姓氏划线、宗族排他,刻意针对婚迁离异妇女否定成员资格,完全偏离法定自治初衷,属于典型违法自治、无效自治、侵权自治,契合中央文件明确整治的 “宗族势力干预村务、侵犯妇女权益” 情形,不受法律保护,反而必须依法纠错整改。

三、以案说法二: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据,街道办确权职权合法,类案同判刚性支撑

针对元一小组违法侵权行为,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依据政府存档原始档案、历史村民资格享受记录及全案客观事实,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履职纠错,完全符合法定职权要求。

按照最高法类案同判指导意见及三级法院生效判例规则,基层街道办事处依法负有调处集体成员资格争议、监督村级违法自治、纠正村组侵权行为的法定职责,不存在越权履职、替代自治的情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行终 1832 号、(2020)粤行终 516 号判决明确否定 “无三定方案即无职权” 的错误主张,确认街道办确权职权法定;惠州市中院多起近三年生效本地案例,持续维持街道办同类行政处理决定,裁判尺度一贯统一。本案行政处理、一审二审判决,完全契合类案同判司法原则,法律适用无误、履职程序合规,也完全符合中央 <“强化基层政府监管责任、遏制宗族恶势力滥用自治权”>的治理导向<中国政府网>。

四、以案说法三:生效判决不容对抗,再审不停止执行,缠诉拖延属于二次违法侵权

司法生效判决是国家法律的具象落地,具有法定强制执行力与终局确定力。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单方申请再审,不停止原生效判决执行,再审申请不是对抗判决、拒不履职的 “挡箭牌”,更不是拖延侵权、持续打压村民的工具。

元一小组在全案无新事实、无新证据、无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反复诉讼、上诉又申请再审,纯属恶意滥用诉讼权利、虚假陈述凑数、无证据滥诉缠诉。其再审申请中谎称方晓惠未履行集体义务、户籍迁出丧失资格等说辞,均系单方编造、无任何台账记录、考勤凭证、履职通知佐证,全是空洞口头抗辩。行政诉讼举证规则明确,主张他人未履行义务的举证责任在村小组,举证不能则抗辩无效。

更为恶劣的是,即便街道办多次下发整改函、督促函,法院判决早已生效,元一小组仍联合村委会借口 “村民自治、法不责众” 恶意抗法,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在村两委换届工作中,故意不将方晓惠录入选民公告名单、不通知、不给生效判决成员村民发放选民票、恶意操纵选举,公然剥夺其法定选举权,受害村民无奈报警求助、留存报警回执的实名举报维权。

此类行为,正是中央一号文件、对村巡察意见重点整治的 〈“宗族势力操纵换届、剥夺群众民主权利、对抗国家执法司法”的典型乱象;也是两高一部明确打击的“把持基层政权、欺压群众、破坏基层民主”〉的恶势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判决生效后拒不纠错、持续侵权、恶意剥夺村民民主权利,属于叠加违法、对抗司法权威,性质更为严重,涉嫌触碰扫黑除恶与基层反腐红线<中国人大网>。

五、以案说法四:离异妇女权益受法律专项保护,歧视婚迁妇女触碰法治红线

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政策,始终对农村婚嫁、离异妇女集体权益实行专项强制保护,核心宗旨就是破除乡村宗族陋习、婚嫁歧视,确保农村妇女不因结婚、离婚、户籍变动被随意剥夺合法集体权益。农村集体成员资格,以户籍归属、稳定生活依附、集体保障关系为核心,不以婚姻状态、姓氏归属为取舍标准。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持续强调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基层落地,严禁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宗族歧视;2026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深入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整治宗族陋习对妇女权益的侵蚀<中国政府网>。本案方晓惠合法婚迁入户,依法取得成员资格,离婚后户籍临时挂靠并未改变权利根基,理应与其他原生村民享有同等选举权、分红权、集体福利等全部权益。元一小组针对性歧视、刻意排斥、单方否定资格的行为,既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法律,也违反妇女权益保障刚性规定,属于典型性别歧视 + 宗族侵权 + 对抗司法多重违法,与国家乡村振兴、基层法治建设、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完全背道而驰,也正是国家监委重点督办的基层侵害妇女权益、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的突出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六、案件法治启示:依法治村是底线,自治必须守法,判决必须执行,侵权必须追责

方晓惠维权一案,虽是基层村组普通成员资格纠纷,却折射乡村治理深层法治命题,更直接回应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扫黑除恶常态化、整治村霸宗族恶势力、深化基层巡察、净化基层政治生态的一贯部署:

第一,基层自治必须姓 “法”,不姓 “宗族”,村规民约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任何以宗族划线、以自治压国法、以多数压少数的做法,都与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格格不入<中国政府网>。

第二,司法终审判决不容挑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司法权威的特权。 对抗生效判决、恶意缠诉拖延,本质是挑战国家法治统一,涉嫌触碰扫黑除恶与基层反腐红线<中国人大网>。

第三,婚迁妇女合法权益必须刚性护航,宗族歧视陋习必须依法整治。 中央一号文件、两高一部文件、国家监委报告一致明确,对侵害妇女权益、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的行为 “零容忍”<中国政府网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第四,恶意缠诉、拒不履行判决、持续侵权抗法行为,必须依规依法追责问责。 2026 年起对村巡察全面铺开,重点就是整治这类基层乱象,打通全面从严治党 “最后一公里”。

基层治理现代化,不是宗族说了算、村组说了算,而是法律说了算、判决说了算、规则说了算。假借自治之名行侵权之实,以宗族势力对抗国法权威,看似维护所谓 “本村利益”,实则破坏基层法治根基、激化干群矛盾、损害司法公信力,甚至涉嫌构成扫黑除恶重点打击的宗族恶势力违法犯罪<中国新闻网>。唯有坚守自治服从法律、村规服从国法、基层服从司法,严格落实生效判决、依法保障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才能真正实现乡村和谐稳定、基层治理长治久安,确保中央扫黑除恶常态化、整治基层乱象、护航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在基层不折不扣落地生根<中国政府网>。

 

附:

1、(2025)粤13行终494号判决生效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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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虽然经过司法“(2025)粤13行终494号终审生效判决”和“惠阳区人民政府秋长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组”多次给西湖村委会和元一小组依法出具责令“整改函和”“督促函”,但都遭到西湖村委会和元一小组联合借口村民自法(法不责众)抗法,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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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惠阳区秋长西湖村元一小组在“再审申请书”上说方晓惠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纯属是单编造、没有事实的说词,在政府行政机关秋行决字(2024)第8号认定和司法(2025)粤13行终494号判决方晓惠具元一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身份,但从西湖村元一小组换届公告选民名音中并没出现方晓惠名字,证明元一小组在“再审申请书”中说方晓惠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没有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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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惠阳区秋长西湖村元一小组在“再审申请书”上说方晓惠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纯属是单编造、没有事实的说词,2026年1月25日关于村两委换届时,虽然经行政秋行决字(2024)第8号认定和司法(2025)粤13行终494号判决方晓惠具元一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身份,但西湖村元一小组公职人员在选举公告选民名单中并没有出现方晓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违法行为),并在在村委会和秋长街道办工作人员监督中不给周育新和周文光家庭成员发选民票(恶意操纵选举),最后由周育新家庭员拨打110报警,由“惠阳区秋南派出所”出警并出具的“报警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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