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掉眼镜”?小心视力矫正服务这些“陷阱”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坤 高莹

2026-06-16 11:43

在青少年近视问题日益受到家长关注的当下,市场上出现了视力矫正服务,部分商家以“视力可逆转、能摘掉眼镜”等宣传吸引家长付费。然而,近视真的能通过非医疗训练治愈吗?商家欺诈宣传、虚假承诺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视力矫正服务欺诈纠纷案,明确视力矫正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判决商家退还全部服务费,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

视力矫正三年,度数不降反升

为孩子近视问题忧心的贾女士,被某公司的宣传内容所吸引。该公司宣称:“针对不同视功能特点,运用前沿训练法有针对性地进行训练,视力问题可防、可控、可逆转”“不仅能够提升视力,而且能够改善综合的视功能,让降低度数摘掉眼镜成为现实”,还列举“儿童近视550度训练11次降至400度”等所谓成功案例。

贾女士表示,孩子学习压力大,她担心孩子视力健康,急于找到改善方法,看到“可降低度数”的承诺便想尝试。贾女士的孩子接受矫正服务前,左眼近视125度、右眼视力正常。2022年起,贾女士为孩子报名,接受该公司视力矫正服务,累计支付费用2.6万元,孩子在三年内接受近300次视力矫正训练。

但实际效果与宣传截然相反,2025年学校视力检测显示,孩子左眼近视升至400度,右眼近视100度,经正规医院复查,结果一致。贾女士指出,在这期间已发现孩子度数上升,可该公司仍以“视力下降切勿先配镜,纯物理训练能保护眼睛”为由劝阻,直至拿到权威检测结果,商家还辩称“孩子眼睛处于模糊期,测试不准确”,拒绝承认服务无效。

双方沟通无果后,贾女士将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2.6万元,并以虚假宣传、欺诈导致孩子视力延误治疗为由,主张三倍赔偿金7.8万元。

某公司工作人员辩称,其在微信群中多次通过家长课堂的形式告知贾女士物理训练不会改变眼球形状,不改变屈光度,并未进行虚假宣传。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支持了贾女士退还全部服务费,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以并未进行虚假宣传等为由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构成欺诈,退还费用并三倍赔偿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围绕宣传性质、欺诈构成、法律责任三大焦点作出明确裁判:

首先,虚假宣传违背科学常识,足以误导消费者订立合同。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某公司在宣传中使用了“恢复视力”“降低度数”“提升视力”“摘掉眼镜”等用语,上述宣传已足以对消费者产生欺骗、误导,使消费者对其服务的功效产生错误的认识。贾女士基于某公司虚假宣传的影响,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与某公司建立服务合同关系。

其次,某公司未履行科学告知义务,诊断无科学依据。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无法明确区分“真性近视”与“假性近视”“视力效果”与“屈光度数”,公司也没有明确告知贾女士两者之间的区别及相关科学依据。并且,某公司对消费者属于所谓的“真性近视”还是“假性近视”进行诊断亦缺乏医学或者科学上的依据。

最后,劝阻正规诊疗,造成实际视力损害。贾女士的孩子在接受某公司服务前左眼125度、右眼视力正常,在接受某公司服务三年多之后眼镜度数为左眼400度、右眼100度。某公司在宣传过程中要求“发现孩子视力下降,切勿先配镜”“不要盲目配镜”,可能会对近视眼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造成延误。

综上,北京三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判决某公司退还贾女士全部服务费2.6万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7.8万元。

【案后余思】

守护好孩子的“心灵窗户”

这份终审判决对于清晰划定视力矫正行业的宣传与经营边界,具有典型的裁判意义。当前儿童和青少年近视防控需求旺盛,部分机构利用家长焦虑心理,以“治愈近视”“逆转度数”等虚假宣传牟利,不仅侵害消费者财产权益,更可能延误孩子正规视力治疗,损害视力健康。

任何非医疗视力机构宣称“视力下降切勿先配镜,纯物理训练能治愈、逆转、摘掉眼镜”的宣传,属于虚假或误导性宣传,经营者以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交易,将被认定为欺诈,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对广大消费者而言,面对视力矫正服务需保持理性,应当选择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与干预,留存宣传资料、付款凭证、服务记录等证据,遭遇虚假宣传应及时维权。对视力服务机构而言,应恪守科学底线与诚信原则,严禁夸大、虚假宣传,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以损害消费者健康为代价谋取利益。

视力健康关乎儿童和青少年成长,唯有商家诚信经营、消费者理性辨别、司法严格裁判,才能共同遏制虚假宣传,守护好孩子的“心灵窗户”。(李坤 高莹)

(责任编辑   贾振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