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廉评论网编辑部
作者: 康桥
2026-06-24 17:10
202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正式施行。这部七章七十八条的法律,是我国社会救助领域首部基础性统领性法律,标志着社会救助工作从政策引导全面迈入法治化轨道。法律开篇即明确:社会救助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于承担监督专责的纪检监察机关而言,这部法律的施行既为守护民生底线提供了更充分的法治支撑,也对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救助范围扩大,监督视野须同步拓展
社会救助法在原有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基础上,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法定救助范围,救助对象由两类扩展至四类。救助覆盖面明显扩大,意味着监督的视野必须同步拓展。更多困难群众进入保障序列,更多救助资金流向基层末梢,监督的触角必须跟着政策走、跟着资金走。
法律同时明确建立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救助对象类型和困难程度,分别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救助类型日趋多元,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不能仅仅盯住低保一个环节,而应当对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全链条实施跟进监督。
二、风险点位位移,监督靶向须精准锚定
救助范围扩大、类型增多,廉政风险点位也随之发生位移。从多地纪检监察机关的实践来看,以下几个环节尤其需要重点关注。
识别认定环节。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涉及家庭收入核算、刚性支出测算等多个变量。认定标准越复杂,自由裁量的空间就越大,“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的风险就越突出。实践中,有的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依托医保大数据筛查,发现就医支出偏高预警线索后及时督促将相关家庭纳入保障范围;有的聚焦识别不精准等突出问题,组织力量逐户摸排。这些做法说明,精准识别恰恰需要精准监督来托底。
审核审批环节。 法律要求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优化信息核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流程简化、效率提升是改革方向,但审核环节的简化不能以放松监督为代价。有的地方纪委监委聚焦评定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形成具体任务清单逐项核查救助档案;有的通过核实低保救助台账、实地查看公示情况、随机入户走访等方式开展专项监督。这些实践表明,越是流程优化,越要在关键节点嵌入有效监督。
资金发放环节。 社会救助资金是困难群众的“保命钱”。法律明确规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从各地查处的案例看,资金发放不及时、发放不足额、截留挪用等问题仍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紧盯救助资金拨付、发放、核销全过程,利用大数据逐人逐月比对救助台账;有的在专项治理中追回违规发放资金。这些都说明,资金流向哪里,监督就必须跟进到哪里。
三、构建监督闭环,从“发现问题”到“系统治理”
社会救助法专设“监督管理”一章,对监督检查、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等作出系统规定。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监督的效力在于形成闭环。从各地探索情况看,构建“发现问题、严肃查处、推动治理”贯通的监督闭环,正在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护航社会救助法治化的重要路径。
精准发现问题。 一些地方采取“大数据比对+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对防返贫监测户、重病重残户进行集中核查;有的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将低保金、残疾人补贴等民生资金数据与户籍、不动产等信息进行跨部门碰撞比对。技术手段的深度运用,让“政策找人”与“监督找人”同步推进、相互印证。
严肃追责问责。 法律的第六章“法律责任”清晰划定了各类违规行为的追责红线。对骗取救助资金、出具虚假证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法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实践来看,有的工作人员因违规办理特困供养待遇被给予党纪重处分,多名相关责任人被立案查处。法律的刚性正在逐步转化为监督的震慑力。
推动源头治理。 发现问题、查处案件不是目的,推动制度完善才是根本。一些地方在专项监督后,推动修订完善社会救助动态核查、资金监管、问责追责等制度机制;有的督促民政部门建立“全面排查、精准识别、动态核查”工作模式,从制度层面堵塞漏洞。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用制度固化监督成效,才能从根本上防范问题反弹回潮。
四、法治升级,监督定位须更加清晰
从2014年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到2026年的《社会救助法》,十二年的制度升级,带来的是救助标准的法治化、救助程序的规范化、救助责任的法定化。法律明确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在这个机制中,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监督的再监督职责,不是冲在一线替代业务监管,而是立足于“监督的再监督”,推动主责部门履职尽责。
法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和转介咨询、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对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这些制度设计,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的再监督”提供了更加充分的制度支撑。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社会救助法的施行,为社会救助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也为纪检监察机关精准履职划出了清晰坐标。以法治思维织密监督网络,以精准监督守护民生底线,让每一笔救助资金都在阳光下运行,让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依法获得救助——这既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监督的应尽之责。
法治为纲,监督为目。纲举目张,方能兜牢民生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