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二审:公益诉讼触角向民生纵深延伸

来源:法廉评论网编辑部

作者:康桥

2026-06-2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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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23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迎来第二次审议。距离一审仅过去八个月,在吸纳近五万人次提出的十八万余条社会意见后,这部承载公益保护制度升级期待的法律草案,制度设计更加务实精准。

二审稿最核心的突破,是系统性拓宽案件受理范围。草案将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用人单位侵害众多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民生纠纷,正式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受案范围。这是首次通过专门立法,把群众高度关切的公益损害情形集中写入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表示,此次修订充分吸纳各方建议,始终坚持 “聚焦民生所盼,审慎稳妥划定案件边界”。

回顾制度发展历程,自 2015 年试点以来,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长期依靠单行法律与司法解释逐步拓展。本次二审稿厘清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边界,对成熟领域分类列明;新增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案件类型,明确检察机关可就大量劳动者权益受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过体系化梳理,公益诉讼不再局限于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传统领域,监督触角延伸至社会治理细微末梢,立法导向更加清晰。

诉前程序提质增效,是二审稿另一项实质性改革。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检察建议,核心价值在于把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前。二审稿进一步细化规范:检察建议必须写明违法事实、公益受损情况、整改措施与期限;检察机关制发建议前,应当先与行政机关沟通协商。与此同时,条文细化了行政机关整改期限、检察机关审查期限与起诉时限的衔接规则,着力提升诉前整改实效,避免司法程序空转,最大限度在诉前修复公共利益。

管辖规则也进一步理顺。二审稿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审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统一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项规定既衔接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提级审理的既有做法,又保持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审级规则一致,为基层办案划定清晰标尺。

在权力约束层面,二审稿新增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条款,要求检察院、法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以公开透明为制度平稳运行筑牢防线。

草案还作出前瞻性制度安排,增设涉外公益诉讼条款:针对外国组织、个人侵害我国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该条款回应了人大代表立法建议,补齐跨境公共利益受损的司法救济短板。

从改革试点走向专门立法,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历经十余年探索打磨。二审稿的各项修订,既是司法实践经验的制度化提炼,也是补齐社会治理短板的制度创新。法律重在落地。倘若草案顺利表决通过,如何保障新增民生案件具备可诉性、理顺诉前程序与正式诉讼的衔接、做好与现行法律条文的统筹兼容,将成为后续司法实践的重点课题。

公益诉讼每一次制度扩容,都直接关系群众公共利益的保障质感。此次二审释放出明确信号:检察公益诉讼正从制度 “从无到有” 的建设阶段,迈向 “提质增效” 的高质量发展阶段,民生诉求正在获得越来越具体、可感知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