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先例"不是拒绝法定权益的理由——从江西代课教师社保案透视基层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制度困境与法治出路

来源:原创

作者:子腾

2026-06-25 21:34

核心提要: 江西丰城代课教师游生荣,在乡村讲台坚守37年6个月,临近退休却因社保问题陷入困境。当地以"全省没有先例"为由拒绝其补缴诉求。本文从法律、政策与社会治理三个维度剖析此案,探讨代课教师群体权益保障的制度性缺失,并提出法治化解决路径。

一、案情回放:三十七年坚守,换来一句"没有先例"

2026年6月,江西丰城。年近六十的游生荣站在丰城市张巷小学门前,眼神复杂。从青丝到白发,他在这个乡村讲台上站了整整三十七年零六个月。

三十七年来,他拿着远低于在编教师的工资,承担着同等的教学任务,送走了一批又一批学生。如今面临退休,他却发现自己没有社保——这意味着,半生的辛劳可能换不来一个安稳的晚年。

他向有关部门提出补缴社保的诉求。丰城市教育局副局长李建鹏的答复是:"全省没有给乡村代课教师补缴社保的先例。"丰城市社保中心主任裴庆华则表示,补缴需先确认劳动关系,而游生荣没有提交相关证明。游生荣坚称曾提交申请被拒,双方各执一词。更令人无奈的是,丰城市法院认为,代课教师补缴社保的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没有先例"——四个字,堵住了一位老教师三十七年坚守换来的基本权益诉求。这起案件,是一个人的困境,更是一群人的缩影。

二、法理辨析:劳动关系认定,不应成为程序性壁垒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从法理上讲,游生荣与学校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清晰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同时具备三要素——主体资格、管理隶属、业务组成——劳动关系即告成立。游生荣三十七年代课生涯,全程服务于公办小学,接受学校日常管理,承担常规教学任务,与正式教师在工作内容上并无实质区别。

问题出在证据层面。要求一位年近花甲的老人去搜寻几十年前的工资表、考勤记录、教案等纸质档案,本身就是一道难以跨越的门槛。更何况,游生荣声称曾提交材料,社保中心却称未收到——这种"罗生门"背后,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制度性不公。

笔者认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责任不应完全由劳动者承担。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用工事实负有记录和保存义务。当劳动者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长期用工事实——譬如工作年限、任教学校、教学档案等——举证责任应当合理转移。将繁琐的举证责任全部压在弱势的劳动者一方,本质上是程序正义的缺失。

事实上,近年来多地司法实践已出现积极变化。云南、河北等地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开始适度放宽代课教师的举证要求,允许通过证人证言、工作合影、教案笔记等辅助证据形成证据链。这种司法理念的进步值得借鉴。

三、政策困境:社保补缴的三重制度性障碍

即便劳动关系得以确认,游生荣们要完成社保补缴,还面临三重结构性障碍。

第一重障碍:法不溯及既往。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逐步建立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施行,《社会保险法》2011年施行。在此之前的工龄能否补缴,完全取决于各地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出台的具体"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政策。笔者梳理发现,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对此规定不一,部分省份明确规定某一年之前的代课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重障碍:地方标准悬殊。 同样是代课三十年的老教师,在广东每月可获900元补助,而在河南汝南县每月仅有10元——相差90倍。陕西白水县每认定一年教龄发放11.54元。这种天壤之别,根源在于缺乏全国统一的代课教师权益保障标准。同一片蓝天下,因地域不同而晚年命运迥异,这本身就是制度公平的缺失。

第三重障碍:"先例"思维的制度惯性。 当地教育局以"全省没有先例"为由拒绝。问题在于,现行《社会保险法》早已明确用人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这项义务不以"有无先例"为前提。 所谓"先例",不应成为判定民生权益的标准,法理和事实才是。如果每一个权益诉求都要等"先例"出现,那么第一个维权的人永远等不到公平。

四、司法观察:当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双双"堵车"

本案中一个极易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司法救济渠道的堵塞。

丰城市法院认为该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这一裁定在法律上或有依据,却暴露了制度设计的结构性问题——当行政途径以"没有先例"拒绝,司法途径又以"不属于受理范围"将之拒之门外时,劳动者的权益救济便陷入了"无处可说理"的真空地带。

行政救济不畅,司法救济无门。这种双重困境使得代课教师群体的权益保障成为"法律上有权利、实践中难落地"的典型样本。笔者注意到,重庆等地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亦持谨慎态度,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往往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而法院同时指出此类问题"应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推司法、司法推行政,劳动者被推来推去,最终无处可去。

值得肯定的是,2026年以来,部分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开始探索突破。河北省某基层法院在一起代课教师劳动争议案中,突破性地认定代课教师与学校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据此支持了社保补缴诉求。这一判例虽尚未形成普遍约束力,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五、时代回响:代课教师,不该被制度遗忘的一代基石

游生荣的遭遇绝非孤例。

长期以来,乡村代课教师是基层教育的兜底力量。在偏远乡村学校师资不足、正式教师不愿留守的年代,正是一代代代课教师填补了缺口。他们拿着微薄的薪酬,承担着同等的育人责任,默默支撑着中国乡村基础教育的运转。

然而,这些年各地陆续清退代课教师,一次性补偿只能覆盖短期劳务对价,却无法解决他们晚年的养老保障。三十七年的工作时间,早已远超社保最低缴费年限,如果不予补缴,就意味着半生劳作无法兑换基本的养老权益。养老保障的核心,是对劳动者终身劳动价值的制度性认可。 对于普通基层从业者而言,社保不是额外福利,而是晚年生活的基本依托,是尊严的底线。

令人欣慰的是,变化正在发生。2026年,国家政策层面出现积极信号——教龄可以视同社保缴费年限,财政补贴帮助补缴。广东、广西等地已开始发放专项补助。河北饶阳县财政局在2025年底提前下达了2026年省级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教龄补助。云南陆良县的做法更为积极——教龄15年以上的民办教师,退休后按公办教师工资的三分之二发放待遇。

这些地方实践表明,解决代课教师养老保障问题,不仅在政策上可行,在操作上也可及。问题在于,政策利好如何在更多地方落地生根,惠及每一个需要它的老教师。

六、法治建言:从"先例思维"走向"权利思维"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确立举证责任合理分配机制。 对于长期用工事实清晰、证据链相对完整的代课教师,社保部门应当主动调查核实,而非将全部举证责任推给劳动者个人。教育主管部门有义务配合提供历史用工记录。对于年代久远、原始档案缺失的情况,应适当放宽证据形式要求,允许证人证言、工作实物等辅助证据形成证据链。

二、建立代课教师社保补缴专项通道。 针对教龄长、贡献大、临近退休的代课教师群体,制定专门的补缴政策,明确"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标准和补缴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避免"一事一议"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三、完善司法救济渠道。 对于行政途径无法解决的社保争议,应当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确保劳动者的权益救济不因"不属于受理范围"而被程序性驳回。法院系统应当对代课教师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给予更为实质性的审查,而非停留于形式审查层面。

四、推动全国统一保障标准。 教龄补助标准悬殊、地区差异巨大的现状亟待改变。建议在国家层面出台统一指导意见,明确代课教师社保补缴的基本原则和最低保障标准,缩小地区间待遇鸿沟。

五、打破"先例"思维,回归法理与事实。 三十七年的讲台坚守,本身就是最有力的劳动证明。相关部门不应机械套用过往案例,而应回归法理本身、回归劳动事实、回归民生本心。每一次权益诉求都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主张,它的正当性不取决于之前有没有人主张过,而取决于法律是否赋予了这项权利。

游生荣的故事,是一个人的困顿,也是一代人的缩影。

在编教师的社保权益完整落地,而代课教师的社保权益却常年处于灰色地带。这种因身份不同而产生的差别对待,不仅寒了基层教育从业者的心,也在无形中影响着乡村教育的人才储备和代际传承。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但当权利人已然惊醒、奋力呼救,制度却以"没有先例"将之拒之门外时,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制度存在的终极意义,究竟是守护既有的"先例",还是回应鲜活的"权利"?

尊重每一份长期付出,落实每一项法定劳动权益,打破僵化的先例思维,让制度回归以人为本的本位——这才能真正对得起那些扎根基层的奉献者,让每一位劳动者的晚年保障不再悬空。

这不仅是游生荣一个人的期盼,更是整个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基本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