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家暴情境下正当防卫的认定困境——曹某某案的法理省思

来源:国廉评论app

作者:鹰瞳

2026-06-30 13:05

2026年6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女子遭家暴驾车逃跑致丈夫身亡案”作出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曹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案判决结果一经公示,便引发社会广泛热议,再度聚焦家暴场景下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难题,极具法理探讨与司法反思价值。

本案基本事实清晰明确。2024年5月21日凌晨,曹某某与丈夫刘某某因情感纠纷爆发激烈冲突。据一、二审审理查明,刘某某因怀疑曹某某与他人存在暧昧关系,当场持刀威胁、殴打曹某某,并强行逼迫其外出找人对质。小区监控画面完整记录,冲突期间刘某某手持刀具,多次对曹某某实施踢踹、推搡、拉拽等人身侵害行为。行车记录仪音频、视频资料亦佐证,二人驾车途中,刘某某持续情绪失控、多次违规闯红灯,曹某某曾试图将涉案刀具扔出车外避险,却被刘某某停车捡回,随即遭受更为严重的殴打与人身控制。

凌晨3时09分许,曹某某趁冲突间隙进入车辆驾驶室、启动车辆,意图逃离持续受侵害的危险环境。刘某某发现后,立即跃上车辆引擎盖强行阻拦。为摆脱阻拦、顺利逃生,曹某某驾车加速行驶,并大幅转动方向盘试图将刘某某甩离车身。车辆最高时速达123公里,高速行驶约一分钟后,失控撞上路边花池,造成刘某某肝、肾、胰腺等多器官破裂,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某的行为并非突发应激的瞬时反应,而是从车内争执、启动车辆、加速逃逸到最终车辆碰撞的完整、持续过程,其主观上对刘某某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的间接故意,依法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据此作出定罪量刑裁判。

一、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的核心调整

本案之所以引发巨大社会争议与法学界讨论,核心原因在于二审裁定对一审多项关键事实认定作出实质性修正,直接改变了案件的基础事实评价与过错认定逻辑,也让案件的裁判争议更具探讨空间。

在冲突起因上,一审判决认定纠纷源于刘某某怀疑曹某某与朋友聚餐时有无关人员参与;二审法院结合聊天记录等新的核查证据,将起因更正为刘某某发现曹某某与他人存在暧昧微信聊天记录。在侵害行为认定上,一审明确认定刘某某对曹某某实施严重殴打、持刀威胁的恶性暴力行为;二审则推翻该认定,认为视频留存的行为仅为推搡、拉拽、踢臀踢腿等强迫曹某某上车的行为,不属于性质恶劣的严重暴力侵害。在过错责任划分上,一审判决明确确认刘某某存在重大过错,是引发案件的根本诱因;二审则认定冲突事出有因,不足以认定刘某某存在重大过错。

本案最关键、最具争议的调整,在于长期家庭暴力事实的否定认定。二审裁定明确驳回曹某某一方关于长期遭受家暴的辩护主张,认为二人婚后仅因日常琐事偶发矛盾,双方互有指责、轻微冲突,行为手段相对克制,无证据证明曹某某对刘某某存在根本性、持续性的恐惧心理,据此认定刘某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针对曹某某家属提交的2021年其因鼓膜穿孔住院、系刘某某殴打所致的证据,二审法院未予采信,未纳入家暴事实范畴予以考量,成为本案裁判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

二、正当防卫认定的“时间困境”:家暴持续性侵害的司法割裂

本案核心法律争议聚焦于:曹某某驾车逃离、摆脱阻拦的行为,是否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能否成立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这也是家暴类案件正当防卫认定普遍面临的司法困境。

二审法院的核心裁判逻辑为:曹某某启动车辆前,刘某某在车旁查看手机,未实施即时干预、侵害行为;曹某某锁闭车门后,身处封闭车内,不存在现实、紧迫的人身危险,因此其后续驾车摆脱阻拦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法定时间要件,亦不满足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

该裁判思路集中凸显了常态化家暴案件的司法适用难题。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适用前提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禁止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但家庭暴力区别于普通突发性暴力冲突,具有持续性、循环性、控制性的典型特征,不法侵害往往并非间断、独立的单次暴力接触,而是长期压迫、间歇性施暴、持续精神与人身控制的完整过程。本案中,从当日凌晨1时至3时,曹某某持续遭受刘某某持刀威胁、肢体殴打、人身拖拽、言语恐吓、自由限制等一系列连续侵害,始终处于被控制、被施暴的危险状态之中。

在持续数小时的暴力胁迫环境下,受害者抓住短暂间隙试图逃离危险现场,本质是对持续不法侵害的被动反抗,不应被机械割裂评价。最高法相关司法指导文件明确指出,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应当立足案件整体经过,结合防卫人所处的紧急情境、恐惧心理与应激状态,禁止以事后冷静、理性的旁观者标准苛责防卫人。本案二审裁判将持续家暴情境下的逃生行为,单独切割为“无即时危险后的反击行为”,碎片化评价案件事实,未能充分考量家暴侵害的连续性特征,偏离了家暴案件正当防卫认定的整体性裁判原则。

三、家暴认定标准的司法裁量争议:主观尺度与客观行为的失衡

二审法院以“双方冲突手段相对克制”“未见根本性恐惧”为由,直接否定家暴事实成立,该裁量标准的合理性与适配性,值得深入法理反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不仅包含殴打、残害等重度肢体暴力,还涵盖限制人身自由、持刀恐吓、经常性言语威胁、精神控制等多种行为类型。本案中,刘某某深夜持刀对峙、数小时持续殴打控制、以生命安全相威胁的系列行为,从客观行为、暴力强度、侵害时长来看,已完全符合家庭暴力的法定认定标准。而二审采用的“根本性恐惧”标准,属于主观性极强的裁量尺度,缺乏明确、统一的司法判定规范,极易成为司法实践中弱化家暴事实、否定家暴认定的软性门槛,不利于家暴受害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从曹某某的全程行为逻辑来看,其试图丢弃凶器避险、趁隙抢占驾驶位、驾车加速逃离的一系列举动,均是普通人在持续暴力胁迫、极度恐惧状态下的本能应激逃生反应,主观上并无蓄意杀害他人的犯罪故意。而司法裁判将其“摆脱施暴者阻拦、以求自保逃生”的被动行为,直接推定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归罪逻辑过于严苛,存在过度客观归罪、忽视行为人主观状态与情境特殊性的问题。

四、家暴防卫案件的司法探索与裁判平衡

近年来,我国司法系统持续推进家暴类案件的裁判理念更新,不断平衡法理与情理,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同时,彰显司法温度。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全国妇联发布的多批次反家暴典型案例中,已明确将“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处于弱势受暴地位”作为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重要法定考量情节。同时,江苏、浙江、广东多地检察机关,针对家暴受害者适时反击、摆脱暴力的行为,依法作出正当防卫认定、不予起诉的决定,为同类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了有益实践参考。

法学理论界亦持续探索家暴情境下受害者行为的评价路径,有学者提出,可依托防御性紧急避险、期待可能性等刑法理论,对受虐妇女摆脱家暴、反击施暴者的行为作出宽缓化、合理化评价,弥补传统正当防卫认定规则在家暴循环侵害场景中的适用局限。相关理论虽尚未形成统一的司法裁判规则,但为司法实践突破机械法条适用、精准评价家暴防卫行为提供了重要法理支撑。

回到本案,二审裁定虽维持故意杀人罪定罪、十一年有期徒刑的原判结果,但亦体现出司法机关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的审慎平衡。司法实践中,对于家暴背景下的防卫致人伤亡案件,法院通常会结合家暴过错、被害人过错、被告人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等情节,认定“情节较轻”并予以从宽处罚。本案十一年的量刑结果,相较于普通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梯度,已兼顾了案件的家暴背景与被害人过错因素,是法定框架内情理与法理平衡的体现,但仍未能消解公众与学界对家暴防卫认定标准的争议。

曹某某案的核心价值,不在于个案裁判的对错之争,而在于抛出了极具现实意义的司法命题:对于长期遭受家暴、深夜被持刀胁迫、持续处于危险境地的受害者,其挣脱暴力、逃生自保的行为,应当如何被精准、公允地评价。二审对一审事实认定的多处修正,印证了家暴案件事实认定的复杂性、隐蔽性与裁量性;而家暴事实的否定、正当防卫要件的排除,也清晰暴露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家暴情境下正当防卫认定、家暴事实裁量仍存在认知边界模糊、标准不够统一、机械适用法条等突出问题。

法律的终极价值是守护公平正义、庇护弱者权益。在家暴案件的裁判中,司法不应沦为脱离情境、冰冷机械的法条适用工具,更应兼顾案件的整体背景、受害者的弱势处境与应激心理,让司法裁判既有法理力度,更有人文温度。目前,曹某某家属已明确表示将依法继续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期待后续司法程序能够全面、审慎核查全案事实,摒弃碎片化、事后化的评判视角,充分考量持续家暴的前置侵害背景,精准适用法律规则、秉持司法谦抑原则,让个案裁判真正实现法理、情理、事理的统一,为同类家暴防卫案件的司法认定提供更清晰、更公正的裁判指引。

作者   鹰瞳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探讨,不构成任何个案诉讼指导、法律意见及裁判参考。本文所有观点均为作者独立学术观点,不代表本栏目及所属平台立场。案件最终事实、裁判依据及结论均以司法机关生效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