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守护民企产权——从天津广盈案看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中的司法实践与思考

来源:国廉评论app

作者:鹰瞳

2026-07-07 18:52

编者按

2026年7月7日,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一周年有余。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已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最高人民检察院亦发布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法治护航民营经济”行动方案》正在全国深入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所确立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基本原则,正从制度文本走向司法实践。

然而,法律的落地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制度护企”与“个案公正”之间,仍有大量复杂问题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反复检验。

天津广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海东、李宝剑、王国春之间的股权代持及职务侵占争议案,正是这样一个值得深入审视的样本。案件交织着股权代持的口头约定能否对抗工商登记公示效力、极端低价关联租赁是正常商业安排还是利益输送、民刑交叉案件中程序如何衔接等核心法律命题。2026年6月17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与此同时,刑事报案尚处于公安机关受案审查阶段。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揭示了股权代持纠纷中“无书面协议即否认代持”的司法认定困境,凸显了关联交易中合法商业安排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模糊,也暴露了民刑交叉案件处理中程序衔接的制度性难题。这些,恰恰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过程中必须直面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涉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民营企业的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同样不可侵犯,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如何在“同等保护”与“刑法谦抑”之间找到精准的平衡点,考验着每一级司法机关的裁判智慧。

本文作者系资深律师兼时政评论员,以天津广盈案为切入点,结合民营经济促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对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度分析,并对当前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中的成就与不足提出思考。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学术立场,旨在为《民生通道》与《以案释法》栏目提供一份可供讨论的观察文本。

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产权,就是保护中国经济的基本盘;惩治侵害民企的违法犯罪,就是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秩序。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营商环境的每一次改善,都需要从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处理开始。期待本文能引发读者对这一命题的深入思考。  编辑   康桥

一、判决书的审视:程序合规下的实体隐忧

(2026)津0104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在程序上并无明显瑕疵——立案、送达、举证、开庭、判决各环节均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但就法律适用的精准性与事实认定的完整性而言,该判决存在若干值得商榷之处。

(一)股权代持认定的“唯协议论”倾向

判决认定原告未能证明代持关系存在,核心理由是“无书面股权代持协议”。这一认定逻辑看似稳妥,实则过于机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规定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在法律上同样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亦明确指出:在无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并不必然否认代持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应综合考量是否存在真实的股权代持合意、是否实际缴纳出资、资金来源、出资能力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等因素审慎认定。

本案中,存在若干指向代持关系的证据:其一,《财务临时管理办法》明确使用了“代持”一词,记载“89.12%股权转由李宝剑代持”;其二,王国春在微信聊天中自认“李宝剑因为各位股东代持股权”;其三,0元转让不符合真实股权买卖的商业逻辑;其四,据控告方主张,李宝剑的出资款来源于从母公司挪用的款项,并非个人自有资金。这些证据虽不足以单独证明代持关系,但若综合考量,能否形成优势证据从而认定代持事实的存在——至少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层面——并非没有讨论空间。

判决书对这些证据的证明力未作充分回应,尤其是对《财务临时管理办法》这一关键书证——系争议发生前即已形成、带有一定“同期记录”性质的内部文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在证据评价上略显单薄。

(二)对王国春缺席的处理:程序合规与实体缺位

王国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程序上没有问题。但王国春系本案股权转让的主导者、代持安排的核心当事人、低价租赁合同的实际签署人,其缺席意味着代持关系的核心证词无法当庭质证。法院在判决中仅以“法定代表人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一笔带过,未进一步探讨王国春缺席对事实查明的实质影响,也未依职权对王国春在另案(刑事报案)中的陈述进行必要的审查与采信,这在证据调查的充分性上存在不足。

(三)工商登记公示效力的绝对化

判决强调“工商变更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这一立场符合公司法的一般原理。但公示效力不应被绝对化。《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工商登记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定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在确有证据证明登记与实际权利状态不符时,应当允许通过诉讼予以纠正。

判决书在论述中未能充分体现这一区分,将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等同于股东资格的终局确认,在逻辑上存在跳跃。

(四)民刑交叉视角下的审慎考量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是民事诉讼与刑事报案之间的微妙关系。民事判决作出之时(2026年6月17日),刑事报案已处于受案审查阶段(2026年5月21日报案)。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民事诉讼采优势证据标准,刑事诉讼要求排除合理怀疑。更重要的是,刑事侦查可以调取民事审判中难以获得的证据(银行流水、讯问笔录、司法审计报告等),可能得出与民事判决不同的事实认定。

在明知刑事案件尚在审查的情况下,民事判决对相关事实作出终局性认定,虽不违反程序法,但在实体公正的追求上略显仓促。若刑事侦查阶段发现了足以推翻民事判决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民事判决将面临再审的压力。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审视

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审视本案,需从职务侵占罪的四个构成要件逐一分析。

(一)主体要件:三人是否属于“公司工作人员”

王国春系控告人原法定代表人、财务总负责人,主体身份无争议。李宝剑、王海东虽为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但二人实际全面负责广盈易富公司的日常经营、物业招商、租金收取、合同签署等管理工作,长期完整行使企业管理人员职权。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刑法评价原则,二人属于本罪的适格主体。

(二)客观要件: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三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行为包括:王国春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和低价租赁合同;李宝剑以执行董事身份掌控公章、财务、物业、合同签约权限;王海东以执行董事身份管控物业出租和租金收取。这些行为均依托于各自的职务管控便利实施。

(三)客体要件:是否侵害“本单位财物”

职务侵占罪侵害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案涉商贸城物业、租金收益、商户保证金均属于天津广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财产。三人通过低价关联租赁将租金收益转移至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直接侵害了天津广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四)主观要件: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职务侵占罪认定的核心与难点。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方面综合推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与所在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是否存在故意隐瞒、平账等掩饰行为;相关账目能否反映单位存在相应债权等。

本案中,三人明知股权代持约定、明知资产收益完整归属母公司,仍实施低价关联租赁、隐匿账目、私转股权、长期截留收益等行为,且事后否认代持事实。这些行为足以指向非法占有目的。

(五)涉案金额与量刑

本案指控侵占金额1920万元。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职务侵占1500万元以上即属“数额特别巨大”,对应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民营经济促进法框架下的案件审视

(一)“同等保护”原则的司法落地

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了“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要求“推动落实'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的要求”。

本案中,若刑事指控成立,则三人利用公司管理职务便利侵占巨额财产的行为,侵害的是民营企业的合法产权。对这一类行为,应当与侵害国有企业财产的行为“同责同罪同罚”。

(二)刑法谦抑与依法惩治的平衡

最高法《指导意见》要求“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这意味着在处理涉企案件时,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本案的复杂性在于——它既有股权代持争议(民事性质),又有低价关联租赁和收益截留(可能涉及刑事)。关联交易本身并不违法,但以关联交易为名、行利益输送之实,则可能跨越刑事红线。

公安机关在审查立案时,需要审慎区分正常的商业安排与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占有行为。这一判断的标准,不在于交易是否存在“合同”这一形式,而在于交易是否公允、程序是否合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本案凸显了当前民刑交叉案件处理中的若干制度性难题:

其一,股权代持的证明困境。 口头代持约定难以获得民事审判的认可,而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往往占据优势。如何在维护登记公示效力的同时,为实际出资人提供有效的救济路径,需要司法实践进一步探索。

其二,民刑程序的衔接不畅。 本案中,民事诉讼先于刑事立案,但刑事侦查可能发现民事审判无法获取的证据。如何在保障程序独立性的同时,实现民刑程序的有效衔接,避免事实认定相互矛盾,是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课题。

其三,关联交易的刑事边界模糊。 低价关联租赁究竟是正常的商业安排还是利益输送,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难以界定。这需要更加明确的裁判规则和更加精细的证据审查标准。

天津广盈案是一面镜子,映照出当前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中的成就与不足、进展与困惑。

从成就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最高法最高检密集出台的配套文件,已经构建起一个前所未有的法治保障体系。从不足看,法律条文如何转化为具体的司法裁判规则、如何在个案中实现“同等保护”,仍然需要大量的实践探索。

本案中,民事判决在程序上合规,但在实体认定上存在“唯协议论”的倾向;刑事报案尚在审查,最终结果有待观察。但无论民事判决如何、刑事立案与否,本案所揭示的制度性问题都值得深思:股权代持的口头约定如何在法律上获得有效保护?关联交易的刑事边界如何清晰界定?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程序如何更加顺畅?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产权,就是保护中国经济的基本盘;惩治侵害民企的违法犯罪,就是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秩序。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营商环境的每一次改善,都需要从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处理开始。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学术观点,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