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廉评论app
作者: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研究委员会 窦兰芳 编辑 康桥
2026-07-09 12:52
人民检察长是检察机关的“关键少数”,是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头雁”。如何胜任这一岗位,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与期待,是每一位检察领导者都必须认真对待的课题。笔者结合当前检察工作实际与地方探索实践,谈几点思考。
一、聚焦宪法定位,把法律监督做实做硬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也是检察工作的主责主业。检察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把监督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既要敢于监督,也要善于监督,更要依法规范监督。
从工作着力点看,刑事立案监督要重点解决应立不立、不应立而立、以罚代刑等问题;侦查活动监督要紧盯违法取证、强制措施滥用等关键环节;审判监督要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刑事执行监督则要深化“派驻+巡回”工作机制,延伸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公益诉讼检察要牢牢把握法定边界,始终以“可诉性”为标准衡量办案质量,防止盲目追求数量、泛化监督范围。这些监督领域,检察长都要心中有数、手上有力。
实践中需要清醒认识到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监督刚性不足的问题仍较突出。有的地方检察建议一发了之,跟进落实缺乏硬约束;有的纠正违法通知缺乏后续配套手段,监督效果打了折扣。破解这一困境,需要综合运用抗诉、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移送线索等多种监督方式,同时善用向党委、人大报告工作等制度资源,增强监督的实效性。二是监督能力与监督需求不相适应。违法侦查、虚假诉讼等问题日趋隐蔽化、智能化,传统的线索发现方式已难以为继。检察长必须推动监督理念从被动等案向主动发现转变,加快推进数字检察建设,运用大数据思维赋能法律监督,让数据多跑路、监督更精准。
同时必须强调,监督权力本身也需要监督。检察权不能扩张、不能让渡,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近年来,围绕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检察长正是守住这道底线最关键的把关人。
二、直面群众呼声,把“急难愁盼”当成分内事
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往往来自具体案件的办理体验。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连着民生、牵动人心。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回避不是办法,拖延只会失去信任,必须主动面对、认真办理。
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是直接联系群众的有效方式。近年来,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坚持“检察长接访日”制度,每月公布接访安排,让群众约得到人、说得上话;有的院固定每周安排班子成员轮流坐班接访,面对面听诉求、现场协调解决问题。这些做法效果明显——群众反映问题有门路、有回应,许多信访矛盾在首次接访中就得到化解。
但必须坦承,信访工作仍然面临复杂挑战。从现实情况看,“案结事未了”现象依然存在——有些案件法律程序走完了,实体处理也无明显不当,但当事人的心结没有解开、合理诉求未获实质性回应,导致反复信访甚至越级上访。如何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关键有三:一是把化解矛盾贯穿办案全过程,从案件受理之初就树立“定分止争”的意识,不能等判决生效后再去“救火”;二是对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诉求,不能简单以“于法无据”一推了之,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实际困难,以检察温情消解对立情绪;三是对无理缠访闹访的,也要依法处理、守住底线,不能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错误导向。
从机制层面看,核心在于把“件件有回复”从形式要求变为实质标准。实践中,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了“登记—分流—办理—反馈—督办”的完整链条,对群众来信由检察长亲自批阅,重点信访件实行领导包案。从运行情况看,群众信访的七日内程序性回复率、三个月内实体答复率均保持较高水平。但要看到,回复率不等于化解率,程序性回复不等于实质性解决。下一步要更加注重初次信访的办理质量,努力做到“首办即化解”,避免小问题拖成大矛盾。
三、站稳人民立场,以“如我在诉”校准每一个案件
“人民检察”四个字,不是简单的称谓,而是鲜明的政治底色和价值取向。检察长为官一任,司法为民不是一句口号,而要落脚到每一个案件、每一次接触、每一个当事人身上。
这就涉及一个核心理念——“如我在诉”。检察长要率先垂范并引导全体检察人员换位思考:如果我是当事人,我希望得到怎样的对待?什么样的过程和结果能让我信服?这种换位不是简单的情感代入,而是对司法公正的深层追问。司法不是冷冰冰的法条适用,而应当是法理情融合的、有温度的正义。
在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困惑:有些案件法律上处理并无不当,但群众仍然不认可、不买账。究其原因,往往在于实体公正没有被充分感知,程序公正没有被真切体验。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对检察人员而言是日常工作,对当事人而言却可能是人生的重大转折。从这个意义上说,正义不仅应当被实现,更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检察长既要抓办案质量,也要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的“感受度”,推动建立内部评价与社会评价相协调的工作导向。比如,对不捕不诉案件、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不能一纸文书了之,要把释法说理做深做透,让当事人即使不接受结果,也能理解缘由。
在具体抓手方面,“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提供了有益经验。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等重点民生领域,四级检察机关协同发力,不少地方形成了常态化工作机制。检察长要把这一方向坚持下去,让检察履职真正惠及百姓日常生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畅通联系渠道,让群众找得到人、办得了事
渠道畅通是回应群众诉求的基本前提。群众有了诉求,如果找不到门、见不到人,再好的服务承诺也会落空。检察长要把渠道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程来抓。
目前,来信、来访、网络、电话四位一体的诉求表达体系已经比较成熟,关键在于高效运转。12309检察服务中心整合了控告、申诉、举报等功能,检察长要确保这个“窗口”始终有人值守、有人跟进、有人负责。在此基础上,不少地方还开通了“检察长信箱”,群众反映问题可以直接抵达检察长案头;有的检察院依托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搭建掌上受理平台,努力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渠道不仅要“通”,还要“沉”。推动检察力量下沉到社区、乡镇,是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有效办法。有的检察院建立了“镇街检察”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联络,协助基层化解矛盾纠纷,收效良好。群众在家门口就能找到检察机关,矛盾在萌芽阶段就有专业人员介入,这比事后救济成本更低、效果更好。检察长要把这项工作纳入诉源治理的大格局中来谋划,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展现检察担当。
此外,人民监督员等外部监督力量也值得善加运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听证、案件质量评查等,依法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评议,既是主动接受监督,也是拓宽民意表达的渠道。检察长应当把这项工作纳入整体布局,借助外部视角检验和改进自身工作。

当好人民检察长,说到底要立足“人民”二字。检察权来自人民、服务人民,也必须接受人民监督。把法律监督做实,把群众诉求回应好,把联系渠道打通,把为民情怀落实到个案中——这些工作都做好了,检察长这个岗位才算真正“合格”。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每一位检察长都应当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目标,以求真务实的作风,交出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