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原创
作者:李贺
2026-07-13 15:41
谈及基层廉政建设,常有两种论调泛起:一是称“严抓廉政会拖累地方经济”,二是劝“做监督易得罪人,体制内别出头”。更有甚者,以个人前途、亲属利益相要挟,阻挠正常的学术调研与社会监督。将廉政与发展相对立,把公心履职当“找麻烦”,既是对反腐大势的误判,也在无形中侵蚀着廉政建设的社会合力。
廉政建设从来不是经济发展的“绊脚石”,而是公平营商的“压舱石”。中央始终明确,反腐败是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打掉权力寻租空间,破除利益输送链条,保护的是广大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护航的是地方经济长远健康发展。将正常监督曲解为“影响经济”,本质上是为既得利益站台,混淆了是非边界。
合规参与廉政建设,是法定权利更是社会责任。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八五”普法规划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法治建设。在职公职人员在履行报备程序、坚守公益属性、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与廉政调研、法治宣传,是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生动实践,绝非“越界行事”。以身份相挟、以报复相胁,本身就是对法治秩序的冲击,更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阳奉阴违。
将正当监督污名化,不仅遮蔽了问题的本质,也忽视了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廉政建设最怕“好人主义”,最需实干担当。基层干部身处一线,面对复杂的人际关系和现实压力,有所顾虑并非不可理解,但正因如此,更需要制度为担当者撑腰、为负责者护航。如果人人都怕得罪人、怕担风险、怕遭报复,都选择明哲保身、闭目塞听,监督防线就会形同虚设。反腐败从来不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独角戏”,而是需要各级党组织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各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的系统工程。只要出于公心、守住法度、行有边界,就不必为流言和压力裹挟,更不应因计较个人得失而退缩。
需要强调的是,支持社会监督,并不意味着可以无原则地“爆料”或“揭短”。依法有序的监督应当受到保护和鼓励,但任何监督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共识。绝不鼓励以监督为名传播不实信息、进行个人攻击,甚至干涉正常公务。这是必须守住的法治底线。
“怕得罪人”看似求得一时安稳,实则贻误问题解决时机,最终损害的是群众利益和发展大局。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靠的是每一份坚守与担当。少一些个人得失的算计,多一些为公为民的担当;少一些抵触阻挠,多一些同向发力,才能不断凝聚廉政建设合力,让清廉成为基层治理和地方发展的坚实底色,让担当成为广大干部的自觉追求。
作者:李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