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2026-07-15 17:15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阅核庭审”“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
基本案情
双鸭山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小区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依约全面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然而,孙某作为这个小区(房屋面积78.3平方米)的业主,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经多次催缴仍未缴纳物业费。按照合同约定的0.7元/平方米/月的收费标准,孙某累计欠缴物业费共计1973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尖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化解过程
调解初始,双方各执己见,争论不休。孙某情绪激动地陈述,自己多次在物业群里反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小区内车辆肆意停放,处于无人管理的混乱状态,冬季清雪工作更是拖沓不及时。然而,物业公司对这些问题却始终无动于衷,依旧我行我素。物业公司则坚称,公司在物业服务方面并无任何不到位之处,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愈发激动,互不相让,调解现场气氛一度剑拔弩张。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案情虽小,意义却大,此类案件的和解不仅解决了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更是达到了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的目的,这种“小案大治理”的模式,为其他类型的民生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成为基层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编辑:万新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