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耀天平 · 法润民心 | 尖法说法案例呈现第四十九期:法理融情理巧解物业矛盾 当庭履行实现案结人和

来源: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2026-07-17 15:56

案件无小事,事事连民心。尖山区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实为民司法、实质解纷工作,始终严格贯彻落实“五牢记五融合”实施体系,打造“党旗飘扬在一线,提质增效创一流”品牌,遵循“服从指挥、听取号召、不讲条件、只讲奉献、强调第一身份、狠抓九分落实”准则,始终强调党员第一身份,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采取“附类案生效裁判”“庭审观摩”“党员质效分析会”等一系列强劲有力的措施,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的现象,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现特开设“党耀天平·法润民心”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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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融情理巧解物业矛盾 当庭履行实现案结人和

基本案情

宋某是尖山区某小区业主,拖欠物业公司一年期物业费,物业公司上门催缴,并在宋某的单元门口张贴催费书面通知,并多次电话催收,宋某仍不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希望宋某能缴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是否存在瑕疵、是否达标,以及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抗辩是否具有合法依据。

化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广智充分认识到,物业纠纷并非尖锐对立的矛盾,大多源于双方沟通缺位、诉求误解累积而成。简单开庭裁判只能解决纸面纠纷,无法解开双方心结,极易导致双方关系持续僵化、后续纠纷反复发生。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王广智坚持调解优先、溯源化解的原则,耐心倾听双方诉求,逐一梳理争议焦点。一方面向业主释明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按时缴纳物业费的法定义务,引导业主理性看待物业服务中存在的细微瑕疵,区分服务瑕疵与根本违约的法律界限;另一方面约谈物业公司,如实反馈业主反映的环境卫生、设施维护、服务响应等实际问题,督促物业正视服务短板、主动整改提升,优化服务态度与管理方式。

通过承办法官的反复沟通、双向调解,成功打消双方抵触情绪,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调解协议达成后,宋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问题,主动、及时、足额履行全部款项,案件实现当庭化解、即时履行,彻底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

       物业纠纷是基层高发的民生类纠纷,看似标的额小、案情简单,却直接关乎群众居住体验与基层社会稳定。本案通过温情调解替代生硬裁判,有效消融双方对立矛盾,同时以快速、全面的自动履行结果,彻底杜绝裁判后执行难、纠纷反弹等问题,真正实现矛盾一次性、实质性化解。该案的妥善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用有温度的司法化解群众身边的烦心事、闹心事,避免了“一案结、多怨存”的局面。既实现案件实质性化解矛盾,又有效修复了业主与物业之间的信任关系,为构建和谐有序、良性互动的小区治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辑:万新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