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廉评论app
作者:康桥
2026-08-31 13:32
近期,天津滨海机场海关查获一起违规携带人体组织样本入境案件,引发公众对国门生物安全的广泛关注。据海关总署官方通报,一名从新加坡入境的旅客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其托运行李经先期机检发现图像异常,开箱查验后共查获人体血液样本 46 支、血清样本 3 支、粪便样本 32 支,合计 81 支人体组织样本。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卫生检疫审批手续,海关依法对全部样本予以销毁,并对其作出警告及 7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血液、血清、粪便等人体组织样本绝非普通随身行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除纳入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范畴外,必须由海关事先实施卫生检疫审批,经检疫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出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个人或单位携带、寄递此类物品出入境,应当提前办理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法律设定严格规制的根源,在于人体样本的潜在生物安全风险。未经检疫的人体样本可能携带各类病原微生物,一旦传入境内,将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本案中,海关在依法销毁前对样本开展了 14 项血液及消化道传染病相关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但这并不改变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质 —— 法律规制的是风险行为本身,而非实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晰明确,违法性体现在两个层面: 其一,未如实申报检疫事项。当事人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未申报所携带的特殊物品,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十四条关于 “进境出境物品的携带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检疫查验有关的事项” 的法定义务。 其二,未经检疫审批擅自入境。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符合《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未经检疫审批擅自进境” 情形,这是本次行政处罚的核心法律依据。
有舆论质疑样本检测阴性、未造成实际危害,为何仍处以 7 万元罚款,这本质是混淆了 “行为罚” 与 “结果罚” 的边界。海关行政处罚的核心目的是惩戒违法行为、维护监管秩序、防范潜在风险,而非仅针对已发生的损害后果。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十六条,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定罚款幅度为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天津海关结合《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21 号),综合考量案件危害程度与当事人配合销毁的情节,最终作出警告并处罚款 7 万元的决定,处于法定幅度内的较低水平,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符合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
此案为所有出入境旅客敲响了警钟。一是要守住法律红线,人体血液、组织、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绝非可随意携带的私人物品,无论数量多少、用途为何,都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如实申报。二是要摒弃侥幸心理,海关先期机检技术日益成熟,任何试图蒙混过关的行为都难以逃脱监管。三是要理解立法初衷,严格特殊物品检疫不是增设通关障碍,而是守护公众生命健康与国门生物安全的必要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