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缘何失守 —— 七名评审专家被处理背后的信任议题

来源:国廉评论app

作者:鹰瞳

2026-09-07 15:08

2026 年 8 月 21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发布通报,七位项目评审专家因 “应回避未回避”,其行为被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受到 “3 年内不再邀请参与科技发展中心承担的项目管理活动” 的处理。涉事专家分别来自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北京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市中医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等国内知名医疗机构。事件涉及癌症、心脑血管、呼吸和代谢性疾病防治研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首轮评审及立项评审。

通报措辞冷静克制,但 “严重不良行为” 五个字的分量,值得深思。

▲ 图:医药科研项目评审利益冲突回避警示示意图图片来源:药智网 引自搜狐新闻

回避制度是刚性约束,不容回避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专家若与申报项目方存在合作关系、师生关联或其他利益交集,必须主动申请回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行为规范同样要求,评审专家应当主动回避利益冲突。这不是道德倡议,而是制度底线。

然而七位来自知名三甲医院的专家,集体在这条底线上失守。通报虽未详述具体回避事由,但评审回避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形:与申报项目负责人存在师生关系、同单位关系、合作关系,或与项目存在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联。无论哪一种,都指向同一个问题 —— 利益关联未加回避。

明知故犯,是侥幸心理还是利益驱动

制度摆在那里,规则写得分明。这些专家都是各自领域的佼佼者,不会看不懂回避条款。那为什么还要 “应回避未回避”?

无非两种可能。一是侥幸心理作祟,认为评审环节众多、专家名单庞杂,自己的那点关联不易被发现。二是利益驱动使然。评审项目涉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费动辄千万甚至上亿。评审专家的打分具有决定性影响。帮 “自己人” 一把,或为自己所在团队争取资源倾斜,回报不可谓不丰厚。而代价不过是 “3 年内不邀请参与管理活动”—— 在巨大利益面前,这个惩罚是否足够形成威慑,值得深入评估。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当 “应回避未回避” 能够发生,说明部分专家对回避制度的严肃性缺乏足够敬畏。

专家信任议题,不是空穴来风

这件事之所以值得关注,不仅因为它本身违规,更因为它触碰了当下公众对专家群体信任度下降的敏感神经。

近年来,舆论场中 “专家” 形象面临挑战。部分专家脱离实际、追逐流量、沦为利益附庸,不断透支行业公信力。从脱离群众生活的 “雷人建议”,到被曝光与特定利益方暗通款曲,公众逐渐形成一种观感:个别专家的话需要打个问号。

这种信任度的下降,根源在于个别失范行为累积成的 “破窗效应”。当公众一次次看到本该秉持公正的专家在利益面前失范,任何冠冕堂皇的解释都显得苍白。这次七名评审专家的 “应回避未回避”,不过是又一块砸向专家公信力的石头。公众反感的从来不是专业本身,而是傲慢、脱节和逐利的姿态。

让制度长出牙齿,不能只靠自觉

回避制度的核心逻辑是 “自觉”—— 专家自己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自己主动申请回避。这套逻辑建立在 “专家会自律” 的假设之上。

但事实反复证明,利益面前的自律有时不堪一击。真正有效的回避制度,不能把宝押在自觉上,而应建立 “事前识别 + 事中监督 + 事后追责” 的闭环机制。比如,在邀请专家时同步进行利益关系筛查,在评审过程中引入交叉验证机制,对违规行为实施终身追责。唯有让违规成本远高于违规收益,制度才能真正发挥约束作用。

国家卫健委此次果断处理七名专家,释放的信号是明确的:回避制度不是摆设。但一次处理远远不够。公众期待的是,类似事件不再发生,专家群体真正用行动重建公信力。

信任一旦受损,重建何其艰难。这七位专家付出的代价不只是三年的评审资格,更是整个专家群体在公众心中本已脆弱的信用。而这份信用,是社会创新生态健康发展的根基所在。


官方通报信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官网《关于项目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通报(2026 年第二批次)》权威报道佐证:央视新闻、央广网、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