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继承人遗产的归属逻辑:赵女士案的法治观察

来源:国廉评论app

作者:鹰瞳

2026-09-14 11:49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赵女士遗产继承纠纷案,经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参考案例公布后引发关注。41 岁的赵女士于 2022 年 6 月去世,生前独自居住于昌平区某小区,无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离世,且未订立遗嘱。其遗产包括一套房产(价值约 400 余万元)及银行存款、保险金等共计 110 余万元,父母双方的 9 位叔舅姑姨诉至法院,均主张尽了扶养义务并要求分割全部遗产。

图: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法院 来源:新闻公开报道资料

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作出判决:房产归国家所有,由昌平区民政局管理;两份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银行存款由 9 人按帮扶程度分配,其中帮扶较多的叔叔继承 20%,其余 8 人各继承 10%。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图:央视《法治在线》报道本案庭审相关画面 来源:CCTV13 新闻报道截图

一、继承权与酌分权的法律边界

本案的法律逻辑,在于区分了 “继承权” 与 “酌分遗产的权利” 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民法典》第 1127 条对法定继承人范围采取封闭式列举,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叔、姑、舅、姨均不在其列。第 1128 条新增的侄甥代位继承,以被继承人存在兄弟姐妹为前提,赵女士无兄弟姐妹,该制度亦无从适用。

第 1131 条则提供了另一条路径:“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权利义务相一致,而非身份关系。

二、扶养程度是酌分遗产的核心标尺

既然 9 位亲属可酌分遗产,房产为何未能进入分配范围?

关键在于 “扶养程度” 的司法认定。法院查明赵女士生前独自居住,生活自理能力尚可,并未达到 “主要依靠扶养人支持” 的程度。叔舅姑姨的帮扶属于一般性协助就医等,尚未构成 “主要扶养”。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审视,酌分遗产制度旨在激励扶养行为,但激励强度须与扶养付出的程度相匹配。若一般性帮扶即可分得主要遗产,反而会弱化法定继承制度的确定性,诱发投机性的 “选择性扶养”。法院将房产排除在酌分范围之外,体现了激励的适度原则。

央视《法治在线》庭审现场报道画面

三、无人继承遗产归国家的制度功能

房产收归国家,依据为《民法典》第 1160 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这一制度设计并非 “与民争利”,而是财产秩序的兜底性安排。若无此规定,无主财产将陷入归属真空,既可能引发无休止的争夺,也不利于财产的有效利用。

四、遗嘱:最可靠的权利安排

本案的核心警示在于遗嘱的缺失。若赵女士生前订立遗嘱,无论指定受遗赠人还是设立遗嘱信托,均可实现财产按其意愿流转。对于无法定继承人的群体,遗嘱更非可有可无,而是财产传承的唯一通道。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也不保护忽视法律安排的人。

赵女士案的裁判逻辑清晰表明:身份不产生权利,事实才产生权利;而最可靠的权利安排,永远来自事前的法律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