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廉评论app
作者:康桥
2026-09-15 13:20
9月8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打击伪造优待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剑指伪造、变造、买卖优待证等违法乱象,推动优待证回归荣誉本位,筑牢优抚政策的法治防线。消息发布后,不少义务兵退役群体产生关切:服役期满正常退役申领的优待证,与服役十余年的士官、军官所持证件相比,在法律效力和待遇享受上是否存在差异?答案其实清晰明确:证件效力一律平等,待遇梯度因贡献而异。
从申领规则来看,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在优待证申领范围之内。全国范围内发放的优待证执行统一制式、统一编号、统一管理标准,从未按兵龄长短、职务高低设置 “金卡”“银卡” 等不同等级,坊间流传的 “义务兵证低人一等” 说法,毫无政策依据。

图为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布现场展示的优待证实物。优待证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监制,具备国家机关证件的法律属性。
此次三部门联合通知的核心定性之一,就是明确优待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这一法律属性覆盖所有合法持证主体,换言之,义务兵持有的优待证,与士官、军官持有的优待证,在证件效力、法律保护层级上完全等同。伪造、变造、买卖任意一张合法优待证,都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的标尺对所有持证者一视同仁,不会因服役年限长短而有所偏倚。
证件统一,不代表所有优待项目完全一致,这一点常常被误读为 “证件分等级”。
《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确立了 “待遇与服役贡献相匹配” 的基本原则。其中,景区门票减免、公共交通优先、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医疗挂号优先等全国性基础优待,面向所有持证退役军人同等开放,义务兵退役群体不会因服役时间短被排除在外。

图为 官方发布的两类优待证制式对比(上:退役军人优待证;下: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类证件均为全国统一制式,仅按优抚对象类别区分,与服役年限、职级无关。
在此基础上,针对参战退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服役人员、伤残退役军人等群体,各地会配套倾斜性优待政策,比如更广的公共交通减免范围、更大力度的创业扶持、更高的专项抚恤标准等。这是对特殊服役贡献的合理激励,是政策精准性的体现,而非对普通义务兵的 “降格对待”。将 “待遇有梯度” 混淆为 “证件分等级”,既不符合政策设计的初衷,也容易在退役军人群体中制造不必要的隔阂。
过去一段时期,部分人将优待证简单视为 “荣誉纪念卡”,对伪造、买卖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个别场所核验环节流于宽松,也给假证留下了生存空间。假证的泛滥,不仅侵蚀了优抚政策的严肃性,更直接损害了每一位合法持证退役军人的荣誉与权益。

图为 假证假章集中销毁执法现场。多部门联合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是维护证件公信力与政策严肃性的重要举措。
此次三部门协同发力,打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链条,从源头治理、线索摸排到审查起诉形成全环节闭环,本质上是为整个优抚制度加装法治护栏。打击的是假证乱象,守护的是真证的法律效力与荣誉分量;维护的是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守住的是每一位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的尊崇。

图为 甘肃省首批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实拍。优待证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统一管理,是持证对象享受优待的法定凭证。
对于广大义务兵战友而言,只要是依法退役、合法持证,这份尊崇就不会打折扣。证件统一,所以法律保护同权;贡献有别,所以优待政策有据。这其中既有政策的温度,也有法治的尺度。
社会各界也应准确理解政策导向,不被 “分等级”“低人一等” 的不实传言误导,共同维护优待证的纯净性与荣誉感。让优待证干干净净承载荣誉,让尊崇明明白白落到实处,这既是三部门联合发文的核心本意,也是全体退役军人的共同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