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 该判就判,账 该查就查” —— 退休副省长名酒失窃案的法理审视

来源:国廉评论app

作者:鹰瞳

2026-09-17 12:24

近日,青岛中院对退休副省长陈某明家管家李鹏盗窃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法院审理查明,李鹏在担任管家期间,历时两年半盗取茅台、五粮液等名酒及首饰,销赃获利 243.5 万元,以盗窃罪获刑十年六个月。

图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外景。本案由该院作出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源:视觉中国 澎湃新闻 资料图

案件一经报道,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关注的焦点,已经超越 “管家偷酒” 本身,直指一个退休二十余年的副省级干部家庭,为何能够长期囤积如此巨量名酒。围绕罪名定性、立功认定和财产来源核查,有三个法律问题值得认真梳理。

罪名定性:劳务指令不等于委托保管

庭审中,李鹏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日常负责搬运酒水,对酒水有一定接触和管理便利,本案应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这一辩解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从刑法原理看,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基于委托关系合法持有他人财物。侵占罪的核心要件是 “代为保管”,即行为人受权利人委托,在合法持有财物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而盗窃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图为警方查获的被盗茅台、五粮液等高档名酒(资料图)。本案中李鹏两年半间累计盗走的名酒及首饰,销赃获利共计 243.5 万元。 图源:红星新闻 澎湃新闻 资料图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陈某明家并未授权李鹏 “保管” 涉案酒水。李鹏参与搬运酒水,只是基于管家身份形成的劳务性接触,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委托保管关系。也就是说,李鹏对这些名酒不具有合法保管权,其行为属于趁主人不知情,将他人财物秘密转移并据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这一定性直接影响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李鹏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体现了对行为性质的准确认定。

立功认定:线索查证属实是法定前提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鹏及其辩护人还提出,李鹏曾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陈某明家庭涉嫌行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构成立功,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经审查后未予认定。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立功成立的法定前提,是揭发内容或线索已经查证属实。

青岛中院二审裁定的逻辑很明确:李鹏所提举报线索 “尚未查证属实”,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立功条件,因此依法不构成立功。

这里有一个重要界限需要辨明:“尚未查证属实” 与 “已查证不属实”,在法律上不能画等号。前者是指有关机关尚未形成确定性结论,后者则是指经调查后明确否定了举报内容。法院以 “尚未查证属实” 为由不认定立功,是严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定条件,并不意味着对被举报问题作出了实质性结论。

财产来源:另一条线必须独立推进

本案最值得深思之处,在于刑事判决与公众关切之间的张力。

判决解决的是李鹏是否构成盗窃、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但公众追问的是:一个退休二十余年的副省级干部家庭,仅被盗窃部分就价值 243 万元,那么未被盗取的同类财物还有多少?这些名酒究竟从何而来?

陈某明家庭方面解释,涉案茅台系其女儿自 2006 年起陆续购买,但未能提供原始票据。这一解释是否成立,显然不能仅凭当事人陈述,而需要纪检监察机关结合财产来源、购买能力、交易凭证和家庭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应当看到,盗窃案的审理与财产来源的核查,是两条不同性质的监督线索。盗窃案解决的是 “管家偷酒” 的刑事追责问题;财产来源是否合法,则属于纪检监察监督、职务犯罪调查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审查的范畴。两者不能相互替代,也不应相互混同。

我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退休干部管辖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公职人员退休后,并不当然脱离原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监察监督范围。副省级干部属于中管干部,其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权限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因此,对陈某明家庭财产来源的核查,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监察管辖规定,由有权机关依法独立推进。

如果经查证,相关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还可能触发《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审查。该罪的成立,不以盗窃事实为前提,而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为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说,李鹏盗窃案的判决,只是揭开了问题的一层面纱。公众真正期待的,是另一条调查线也能给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结论。

“偷该判就判,账该查就查。” 这句话,折射出公众对本案的基本态度。

一方面,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盗窃犯罪,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和社会秩序的保护。李鹏利用管家身份秘密窃取名酒和首饰,数额特别巨大,法院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于法有据。

另一方面,公众对巨量名酒来源的质疑,也不能止步于刑事判决。退休不等于 “平安着陆”,离职不等于 “既往不咎”。对副省级干部家庭财产来源的核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独立、全面深入,真正做到 “账该查就查”。

只有刑事追责与监察调查同步推进、各归其位,才能让本案既成为一起普通盗窃案的司法标杆,也成为一次具有警示意义的公共法治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