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廉评论网
作者:李贺
2026-01-20 10:18
手持无罪判决书站在法院门口,林惠荣戴着家人准备的大红花,七年的冤屈在这一刻画上句号,而她背后是中国司法纠错机制正在艰难但坚定地运转。
2025年12月23日,福建漳州芗城区人民法院对“女商人林惠荣职务侵占案”再审宣判:林惠荣无罪。
这位52岁的女商人在经历一审、二审有罪判决、七年牢狱之灾、刑满释放后持续申诉后,终于获得清白。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林惠荣是否非法转移了他人股权。原审认定她伪造文件将池某等四人股权变更至林明武名下。
但再审中发现的新证据显示,池某等股东未按协议足额支付股份受让价款,可能并不真正享有公司股权。此外,一份资产分割说明也证明双方曾协商分割公司资产。

林惠荣案的司法纠错之路漫长而曲折。2013年5月,她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调查,关键争议点在于公司股权的归属问题。
2016年5月,漳浦县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林惠荣有期徒刑七年。同年11月,漳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转折出现在2021年,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在《法治日报》发文指出“不宜将转移股权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并专门提到林惠荣案。
2023年5月,福建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罪的事实和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决定指令再审。
2024年3月,漳州中院再审开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建议撤销判决。2025年12月23日,芗城区法院最终判决林惠荣无罪。
再审判决的核心逻辑在于证据链的断裂。法院认为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锁链,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充分证据支撑。
原审时,林惠荣及辩护人申请对会计凭证重新鉴定。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显示,池某等股东未足额支付股份受让款,不享有公司股权。
但公诉机关则主张,池某等人通过向公司注资形式参股,享有60%股权,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种证据矛盾始终未能得到合理解释。
最终,再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林惠荣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存在疑点和矛盾,且不能合理排除”。
这一判断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也是在证据不足情况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林惠荣案并非孤例。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发布的四起涉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均通过再审程序实现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精准统一。
这些案例展示了司法系统对于涉企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的努力。
在这些案件中,人民法院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准确划定罪与非罪界限。如辽宁高院再审的一起案件,因公司法修正后,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再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最终被宣告无罪。
人民法院在涉民营企业产权案件审理中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通过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严格审查犯罪构成要件,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司法廉洁建设正从被动纠错向主动预防转变。西安中院创建的“12368”督察工作体系,实现了“事前防控、事中监管、事后治理”的全链条督察。
北京二中院构建的“四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则着眼于“全方位、全流程、全周期、全闭环”的廉政风险防控。该院已精准识别出120个廉政风险点,并科学划定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通过发布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对检察机关司法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流程再造、机制重塑。
这些制度创新体现了“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理念,将廉政教育贯穿干警培养全过程。
司法纠错的最后一环是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林惠荣已向漳州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近3亿元人民币赔偿。
她同时要求法院方面赔礼道歉,并责令相关司法责任人员一起承担赔偿责任。2026年1月8日,漳州中院认为申请符合立案标准,正式受理此案。
在另一起司法权力不当行使案件中,山东临沂经开区法院曾对一名55岁农妇处以15日拘留与10万元罚款。后在舆论关注下,法院审查认为原处罚“适用法律错误”,迅速落实退款、道歉与追责程序。
这类纠错虽然值得肯定,但更重要的是建立长效的权力约束机制,让司法权力的运行更加透明,确保每一项决定都经得起法律、公众和时间的检验。
林惠荣走出法院时戴着象征清白的大红花,而她的国家赔偿申请已进入司法程序。福建、四川、安徽等地类似的涉企产权冤错案件正在被系统性地纠正。
全国法院的督察体系越来越智能化,西安中院的“12368”系统与北京二中院的“四全”防控网正将司法权力关进数据监督的笼子。
司法纠错机制如一道后置的安全网,而制度改革则致力于在裁判前编织更密的防护网。每个被纠正的个案都在推动中国司法体系向更公正、更透明的方向前进。
(综合 澎湃新闻 大众新闻 大众日报 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