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廉锐评】公安机关成“老赖”:判决书不应是“法律白条”

来源:法廉评论网

作者:康桥 郭福顺

2026-01-21 18:07

法院判决书上庄严的国徽图案下,本该是确定无疑的权利保障,但当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对象变成执法机关本身时,法律文书的强制力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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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已经支持了天地伟业公司的主要诉求:滨海新区公安局需支付合同款项本息约5000万元。两份胜诉判决在手,这家民营企业却仍陷在“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中。

滨海新区法院在执行阶段曾对公安局及其负责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但不到一个月,这份禁令悄然解除。与此同时,当地财政局却在执行期间应公安局要求,向同一项目的其他企业支付了5580万元。

案件的来龙去脉

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故事始于2016年,公司中标天津滨海新区公安局的“视频监控系统项目”。2018年,双方再次合作“交警电子警察监控系统运维项目”。

最初合作愉快,但后续情况急转直下。在支付完“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前两个季度费用后,滨海新区公安局停止了所有款项支付,包括后续运维项目的费用。

企业穷尽沟通途径无果后,不得已将公安局告上法庭。

2022年8月和2023年10月,天地伟业先后两次起诉滨海新区公安局追索欠款。法院两案均判决企业胜诉。

从合同签署到诉讼再到执行,这家企业与滨海新区公安局之间的纠纷已持续近十年。

执拗的法院执行困局

当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判决书上的胜利变成了纸面上的权利。滨海新区法院分别于2024年10月29日和2025年2月7日作出执行裁定,理由是“未发现滨海新区公安局有可执行的财产”。

令人困惑的是,就在法院执行期间,滨海新区财政局应公安局申请,却向“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的其他8家中标企业支付了高达5580万元。

一边是法院裁定“无财产可执行”,另一边是财政资金向同类项目的其他企业正常支付,这种矛盾现象引发了社会广泛质疑。当政府财政资金的流向变得选择性,法治的公平性必然受到侵蚀。

特殊主体执行的制度困境

案件执行中最戏剧性的一幕发生在2024年10月。滨海新区法院对滨海新区公安局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该局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然而仅一个月后,该限制令便被悄然解除。根据天地伟业提供的通话录音,执行法官称滨海新区公安局向法院发来公函,说明“主要负责同志承担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公安政策的方针使命……”等客观情况后,合议庭便解除了限制令。

执行法官在录音中坦言:“公安局作为被执行人,不只你一个企业,上‘限高’的后来全解了。”

这暴露了当前执行制度在面对特殊主体时的软弱性。当被执行人本身是执法机关时,法院的执行手段往往难以奏效,即便采取了强制措施,也很容易在各种压力下被解除。

深层次法治与廉政问题

案件中滨海新区公安局提出的解决方案也引人深思:要求企业放弃全部违约金,仅分三年支付本金。这不仅无视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更将政府机关的违约行为合理化了。

截至2026年1月20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滨海新区公安局作为被执行人处于被执行状态的案件还有四起。

更值得关注的是政府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透明度问题。为何财政局可以在执行期间支付同一项目的其他企业,却对已获法院判决支持的债权视而不见?这是否意味着财政资金的使用存在随意性?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在当前案件执行中,滨海新区公安局涉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涉嫌构成拒执罪。但对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在现实中几乎难以操作。

滨海新区法院执行局的办公室墙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标语醒目悬挂。而在同一栋楼里,有关滨海新区公安局的强制执行案卷却陷入僵局。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滨海新区公安局作为被执行人仍有四起未结案件。法院判决文书的权威性在这里如同被抽去支撑的空中楼阁,成了需要协商而非必须执行的“参考意见”。

当权力本身成了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榜样”,社会对法治的信仰也将随之动摇。

(综合   新黄河客户端  上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