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廉观察】车库“盘活”与“合规”的距离:招租公告能否替代合格验收?

来源:法廉评论网

作者:鹰瞳

2026-01-22 12:19

一块崭新的招租公告牌竖在长期闲置的地下车库门前,落款处“天津合家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红色公章格外醒目,而物业曾告知业主,车库因“验收不合格、设施不健全”无法使用。

金谊花园地下车库的突然招租,让业主们陷入困惑:多年来“不合格”的车库,为何一夜之间就能启用?这背后究竟是民生工程的推进,还是对法定程序的漠视?

开发商天房集团已与第三方商定合作方案,大寺镇政府也将“改造盘活工作纳入计划任务”。然而这一为解决停车难的政民互动举措,却与业主被长期告知的“未验收合格”的现实形成尖锐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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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民互动的“盘活”举措

天津政务网和北方网发布的官方信息揭示了此次事件的另一面:金谊花园地下车库的启用并非自发行为,而是政府介入的“改造盘活工作”。

据西青区政府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中回复,大寺镇政府为解决小区停车难问题,已多次与开发商沟通协调。

根据官方回复,开发商天房集团已将地下车库改造盘活纳入计划任务,并与第三方商定了合作方案。大寺镇政府表示将持续跟进工作进度。

这一官方背景解释了为何会有“合家欢”这样的外部物业公司介入。但政府推动的“盘活”与“合规启用”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前者侧重于资源利用,后者则关乎安全与法律程序。

分割管理的法律困境

外来物业公司介入招租,触及了物业管理领域的法律红线。《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不得分割进行物业管理。”。

这意味着,法律层面上,金谊花园的地上车库应由同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由外部物业公司单独管理地下车库,本质上构成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分割,涉嫌违反地方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条文简洁明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这种规定旨在维护小区管理的统一性和整体性,避免因管理分割导致的责任推诿和服务标准不一。

更令人担忧的是,在业主委员会尚未正式成立的情况下,这种涉及小区重大设施管理权变更的决定,绕过了业主共同决策的法定程序。

招租不等于验收合格

业主们从物业得到的答复是:地下车库因“一直没有验收合格和设施还不健全”无法使用。这一理由涉及到建筑安全的核心问题。

地下车库的验收合格,绝非仅仅意味着有墙有地可停车。根据行业交付标准,合格的地下车库应满足一系列技术要求:地面需采用强度达标的混凝土,确保不起砂、不积水。

照明设施应齐全且正常使用,排水系统需完备,消防设施必须通过严格验收。更重要的是,这些系统和设施需要完成专项物业交接手续。

“招租公告”的竖立无法替代“验收合格报告”的法律效力。前者是商业行为,后者是安全许可。当开发商急于盘活资产、政府急于解决民生问题时,技术安全标准可能被有意无意地忽视或跳过。

仓促启用的多重风险

未经验收合格就启用的地下车库,潜藏着多重风险。结构安全是首要问题,排水不畅可能导致雨季积水,照明不足易引发交通事故,消防设施缺失更直接威胁生命安全。

车库从“不合格”到“招租”的转变,缺乏透明度。业主没有看到任何验收合格的公示文件,也没有被告知进行了哪些改造、达到了什么标准。

更值得警惕的是,如果车库在未达到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投入使用,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是急于盘活的开发商,是引入第三方的大寺镇政府,还是管理车库的“合家欢”公司?

这种操作模式可能将安全风险悄然转嫁给毫不知情的业主,他们租用的可能是一个存在隐患的不合格空间。

程序正义与实质安全的博弈

金谊花园地下车库事件,折射出城市治理中程序正义与实质安全的深层矛盾。政府推动解决停车难问题的初衷值得肯定,但解决路径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技术标准。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责任“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在这一事件中,基层政府更多地扮演了“推动者”而非“监督者”的角色。当行政推动力压倒法律程序和技术标准时,公共利益反而可能受损。

程序正义不仅是形式要求,更是实质安全的保障。车库验收、物业管理权变更、收费标准制定,这些都需要通过合法程序进行,确保业主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盘活”的号角已经吹响,但安全的警钟是否被认真聆听,仍是未解之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