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廉解读】名为“报销”,实为工资,裁判如何戳破劳务报酬的“隐形外衣”?

来源:法廉评论网

作者:鹰瞳

2026-02-04 11:02

一套稳定的报销系统,每月固定额度8000元,审批完成后准时付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却揭开了这层“报销”面纱,认定其为工资组成部分。

fKN4F7FKw.jpeg

每月8000元报销款?法院认定是工资!-中国法院网

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的技术工程师张三每月需通过公司系统提交一笔8000元的“报销”申请,尽管提交的票据与实际公务支出无关,但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这笔款项每月都会准时发放。

2022年4月起,公司停止支付这些“报销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案件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这些所谓的“报销款”发放金额和周期均十分稳定,与正常工资发放节奏一致,最终判决公司需补足工资差额55018.91元。

在北京这起案件中,张三作为技术工程师,每月除固定工资外,还有一笔需通过提交票据申请、额度固定为8000元的款项。公司声称此为“福利待遇”,但法院发现这些票据与实际公务支出无关,且发放规律与工资无异。

法院最终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这笔固定、定期发放的所谓“报销款”实际上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判决公司需补足差额。

类似的争议在多地都有发生。深圳市罗湖区一家保险公司也因将绩效工资包装成报销款而被告上法庭。法院查明,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中明确表示“绩效工资增加在销售成本中,并通过费用报销的方式发放”。

广州番禺区的一起案例则提供了另一个视角:社保补贴被明确认定为不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这表明并非所有以非工资名义发放的款项都会被认定为工资,关键仍在于款项性质。

我国《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大类。

在这些法律框架下,工资与报销款的核心区别在于:工资是劳动的对价,而报销款是公务补偿。

一个实质性的判断标准是劳动对价性,即某项给付是否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应得的报酬。具体而言,可从三方面进行辨析:

一、票据真实性:如果劳动者提交的报销票据与实际公务支出无关,或金额与“报销额度”完全匹配,不符合实报实销要求,就更可能是工资。

二、发放规律性:工资具有固定性和周期性。若款项每月额度固定、发放周期规律,即便以“报销”名义发放,也应被认定为工资。

三、制度惯例性:如果某笔款项已经形成制度化的发放模式,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长期实践形成的惯例,都可能被视为工资组成部分。

为清晰展示工资与报销款的核心差异,以下从六个维度进行对比分析:

辨析维度工资特征报销款特征
性质劳动对价,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公务补偿,弥补因公支出
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实际发生的因公支出凭证
金额相对固定,与劳动贡献相关不固定,依实际支出金额而定
发放周期定期发放(通常按月)不定期,依据报销流程完成时间
计税方式作为个人所得纳税,由单位代扣代缴通常不纳入个人所得,但需符合税法规定
法律风险未足额支付需补足差额,可能面临经济补偿金不规范报销可能涉及税务违法

此外,对于工资的认定,还应当注意其经常性特征,即是否是制度化的经常给予。当然,经常性并非绝对标准,一些非常规性但确属劳动对价的给付也可能被认定为工资。

企业采取“报销代薪”的方式有多重考虑,但其中不乏规避法律义务和降低成本的目的。

降低社保缴费基数是最直接的动机之一。社保缴费通常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如果将部分工资以“报销”形式发放,就能在形式上降低社保缴费基数,从而减少企业社保支出。

税务规避是另一大动因。企业可能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减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甚至可能涉及虚开发票等更严重的税务违法行为。

这些做法还可能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一旦企业停止支付这些“报销款”,劳动者就需要通过复杂法律程序维权。薪资结构模糊化使企业管理更加灵活,但缺乏透明度可能损害劳动者知情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非所有拆分工资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关键在于这种拆分是否真实反映了劳动报酬的性质和构成,是否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面对此类纠纷,法院已形成较为一致的裁判思路:穿透形式看本质。在相关案例中,法院通常会审查款项是否具有固定性、周期性,是否与劳动贡献相关。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部门正在通过多种机制协同解决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一函两书”制度作为劳动法律监督的创新工具,在协调解决劳动纠纷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该制度通过工会组织发出监督提示函、意见书和建议书,结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形成了“柔性监督”与“刚性司法”的合力。

劳动者证据保全也至关重要。在类似案件中,能够证明固定额度、规律发放的证据往往成为胜诉关键。银行流水、报销系统截图、工资条、微信聊天记录等都是有效证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规范薪资管理是根本。应明确工资构成,避免以“报销”等名义发放本属于工资的部分。如确有必要发放补贴,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性质和标准。

实报实销原则应当严格执行。若为真实报销,应确保票据与实际公务支出相符,避免固定额度、定期发放的形式。

从监管层面看,加强部门协同是有效路径。人社、税务、工会等部门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技术手段应用也越来越重要,电子发票系统的普及为识别虚假报销提供了可能。

加大违法成本是必要措施。除了补发工资差额外,对故意规避社保和税务义务的企业,应依法追究责任。源头治理也必不可少,规范企业薪酬管理制度,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

法官判决书上的墨迹未干,深圳又有一家企业因类似操作被认定违法。在这些案件的背后,隐藏着一些企业对劳动法边界的试探。

随着“一函两书”等新型监督机制在全国推广,劳动者维权渠道将更加畅通。技术手段的进步使得虚假报销更易被发现,而企业违法成本正在持续增加。

当越来越多的“报销款”在法庭上被还原为工资本质,企业以“报销代薪”来降低成本的所谓“妙招”,最终可能成为刺向自己的双刃剑。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