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借取居民拆迁补偿款的规范分析——太原北阜社区纠纷的案例评析

来源:国廉评论app

作者:康桥

2026-10-22 14:25

摘要:太原北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引导居民防止盲目消费、获取更高收益"为由,与八十余户居民签订协议借取拆迁补偿款,约定二十个月返还并用于社区公寓楼建设,至今逾十二年仍未清偿。本文以此为分析对象,围绕协议的法律性质、拆迁补偿款处置的公法约束、内部审计程序与对外债务的关系、诉讼时效规则及居民权利救济路径展开规范分析。本文认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能够订立并受合同约束,到期未还构成违约;将居民拆迁补偿款转为集体项目周转资金落入禁止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之列,民事违约与行政违法并行不悖;内部审计程序不产生中止履行对外债务的效力;居民应通过书面催告固定证据、申请居务公开、向监察机关举报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同步申请财产保全)等分层路径及时维权。文末从居务公开、集体资产处置程序与外部监督角度提出制度完善建议。

关键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拆迁补偿款;合同效力;诉讼时效;权利救济

一、问题的提出

一则报道将一起跨越近十二年的基层纠纷重新带入公众视野。2014年,太原北阜社区八十余户居民在取得拆迁补偿款后,经社区居委会动员,与居委会签订协议,将款项借予居委会,理由是"引导居民防止盲目消费、获取更高收益",协议约定二十个月返还,资金用于社区公寓楼建设,并承诺楼宇售出后连本带利归还。至2026年10月,公寓楼已经售出,欠款却仍未清偿,社区工作人员的回应仍是"审计中,审计完成后进入交易,交易所得优先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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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北阜村改造后建成的晋阳湖壹号小区实景(资料图,来源:链家)

报道所述具体金额、期限与承诺细节,尚待司法机关或有权部门最终认定,本文仅以该报道所披露的事实为前提,对其中的法律问题作规范分析。这起纠纷的典型意义在于:它集中呈现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处分居民私有财产时面临的若干法律张力。居委会是否有权及依据何种程序将居民拆迁补偿款转为集体项目周转资金;协议逾期不还时,居民在民事与行政两个层面各享有哪些请求权;基层组织以内部程序为由拖延外部债务是否于法有据;以及时间流逝之下,居民的诉讼时效与证据状态将如何影响救济效果。这些问题超越个案本身,关涉基层治理中自治权限、财产保护与监督机制的平衡。

二、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据报道,纠纷的事实脉络大致如下:其一,资金来源为居民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居民个人财产,并非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有资金;其二,居委会以协议形式向居民借款,承诺固定期限返还并支付收益;其三,款项实际投入社区公寓楼建设,楼宇售出后回款去向与清偿安排不透明;其四,居委会以"审计未完成、交易未启动"为由持续延后还款,居民多次讨要未果。

 

太原北阜社区拆迁补偿款纠纷 · 时间线(据奔流新闻等报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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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郭先生提供的《拆迁补偿款使用协议》复印件显示,甲方为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北阜村村民委员会与太原市阜兴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议约定甲方使用乙方现金补偿款,月付1.5%收益,到期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本金。郭先生因房屋拆迁获290万元补偿款,部分借予居委会,目前仍欠其150万元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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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拆迁补偿款使用协议》复印件(资料来源:奔流新闻)

由此归纳出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第一,该借款协议在民事实体法上的性质与效力,以及居委会的主体资格;第二,居委会将居民拆迁补偿款转化为集体项目周转资金,是否同时违反公法上的强制性规范;第三,"审计中"的回应能否构成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正当理由,以及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或如何中断;第四,居民应循何种路径、依何种程序实现权利。

三、协议的法律性质:主体资格、合同效力与违约

(一)居委会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3]依民法典第九十六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属于特别法人。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是不得提供担保。

据此,居委会能够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与他人订立合同并承受合同权利义务。本案中,只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款合同原则上成立并有效。居委会"能够签合同、能够借钱,也就要按合同还钱",这一判断于法有据。

(二)合同性质与违约责任

借款协议本质上是居民与居委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同约定的二十个月返还是明确的履行期限,期限届满后居委会未能偿还本金及约定收益,即构成违约。依合同编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就利息而言,有约定从约定,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时,依法定利率规则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订立时的意思表示问题同样值得关注。居委会以"防止盲目消费"为由动员居民出借拆迁补偿款,这一理由本身带有对居民财产处分能力的介入。若居民系在信息不充分、缺乏对项目风险与自身权益的充分告知下作出决定,则在合同效力的瑕疵、撤销与损失分担上可能存在进一步争点。此点虽非本文展开的重点,却提示基层组织在动员居民投入财产时应尽到更高的说明与程序义务。

四、拆迁补偿款处置的公法约束:民事违约与行政违法并行

居民取得拆迁补偿款,该款项在转移前属于居民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3]这一禁止性规定为征收补偿费用的归属与流转划定了底线。

当拆迁补偿款的性质属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六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案中,居委会以协议方式将居民拆迁补偿款转为集体项目周转资金,长期占用且未按约归还。若案涉款项属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则居委会的行为即落入上述条款所禁止的"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之列,构成行政违法,对应的法律后果包括责令改正、追回款项、限期退还,并可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违约与行政违法分别建立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与规范依据之上:前者源于借款合同的私法约定,后者源于公法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特别保护。两条责任路径并行不悖,并不因双方之间存在一纸"借款协议"而相互抵消。协议的存在不能为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行政违法提供免责依据。

五、"审计中"与诉讼时效:内部程序不中止外部债务

(一)审计不能成为延期的正当理由

居委会以"审计未完成、交易未启动"为由持续延后还款,这一理由在法律上难以成立。审计是居委会处置集体资产的内部程序,与它对居民负有的到期债务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内部程序是否完结,不影响对外债务的清偿义务;资产处置程序应当公开、债务应当履行,两者并行推进,而非以前者拖延后者。简言之,"审计中"本身不产生中止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效果。居民有权要求公开公寓楼交易方案、回款账户与清偿顺序,但审计程序的进展不能对抗其既有的债权。

(二)诉讼时效:中断规则的适用与证据固定

较之"审计"的抗辩,真正需要审慎对待的是诉讼时效问题。依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协议约定二十个月返还,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若居民长期仅凭口头催要而无书面证据,而居委会以"快了""在审计"予以安抚,则在缺乏中断事由证据的情况下,时效期间可能悄然经过。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列举了诉讼时效中断的四种情形,其中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3]关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一方直接向对方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并由对方签收或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到达,或者以发送信件、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且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由此可见,中断的成立以权利人完成并留存主张权利的证据为前提。对于居民而言,当务之急并非等待审计结果,而是立即以可留痕的方式向居委会发出书面催告,例如通过EMS寄送催款函并保留签收记录,同时同步固定微信沟通、通话录音、会议记录中任何涉及还款承诺的内容。八十余户居民若推选代表、统一证据、同步行动,其主张权利的证据将更为充分,时效中断的认定也更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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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个人往来核对签字表》(郭根忠名下,欠150万元本金、300.1535万元利息,资料来源:奔流新闻)

六、居民权利救济的规范路径

在稳住诉讼时效的基础上,居民的权利救济宜分层推进。

其一,申请居务公开,将"等审计"拆解为可核查的时间节点。居民可向街道办事处及民政、审计等部门提出居务公开申请,要求披露公寓楼交易方案、回款账户与清偿计划,使集体资产处置程序进入可监督、可追责的轨道。

其二,向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居委会管理人员在处置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等集体资金过程中,若涉嫌以职务之便侵占、挪用资金,则属于监察机关的监督与调查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涉嫌贪污贿赂犯罪。[5]同时,《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第七条明确禁止以借款、垫资、合作经营等名义长期拖欠或者变相占用集体资金,禁止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6]居民可就截留、拖欠问题向监察委员会举报,由有权机关依法审查处理。

其三,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协商与行政监督均无果时,居民可以合同之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本金及利息。鉴于公寓楼已经售出而回款去向不明,为防止"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在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并非可选项,而是保障判决得以执行的必要步骤。

其四,审慎确定被告主体。起诉前须看清协议落款处的盖章主体、收款账户与资金流向,明确债务人是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还是社区平台公司。告错主体不仅导致程序空转,还会延误时效与保全时机,维权须先厘清责任主体的法律身份。

上述路径之间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可以在不同阶段并行或递进。推选代表、统一证据、同步行动,既有利于降低个别居民的维权成本,也有助于使争议从"拖"转向"解"。

七、制度完善建议

本案所揭示的制度命题,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自治权限、财产保护与外部监督之间的平衡。公章的法律意义在于承担责任而非豁免责任。一个基层组织以"防止居民乱花"为由收走居民的钱,再以"审计未完成"为由长期留住居民的钱,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并无为这种不对称状态提供正当性的依据。

就制度层面,可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其一,完善居委会集体资产处置的法定程序,明确涉及居民个人财产或重大资产的处分,须经居民会议民主决策并履行公告程序。其二,细化居务公开清单,将集体资产处置方案、资金流向与清偿安排纳入强制公开事项,以信息公开压缩内部程序拖延的空间。其三,强化对征地补偿资金流转的外部监督,衔接审计、民政与监察机关的分工,使行政违法线索能够及时进入追责程序。其四,健全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的固定与便民机制,引导基层组织与居民通过书面化、留痕化方式处理涉众债权债务关系,减少因证据缺失导致的程序障碍。

二十个月变成近十二年,这笔账不应一直挂在"审计中"。让公章在法庭上说话,是法律对反复拖延的最后回答。


参考文献

[1] 马俊哲. 拆迁款借出去近12年,审计不能成欠条"续期卡"[EB/OL]. 网易号, 2026-10-2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Z]. 国务院令第743号, 2021.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Z]. 2020-05-28.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修订)[Z]. 2025-10-28.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年修订)[Z]. 2025.

[6]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Z]. 2025.

[7]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Z]. 法释〔2020〕17号,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