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追究的“精准”之后,真正的难题才刚开始

来源:国廉评论app

作者:康桥

2026-10-23 14:01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甫一发布,舆论的目光大多落在“终身负责”四个字上。这当然没有错——追责对象覆盖退休、调离乃至辞职人员,时间上不留退路,信号足够强烈。但在我看来,这部条例真正值得细读之处,不在于它“追得多远”,而在于它试图“追得多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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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把追责的核心标准,压缩为一个严密的判断结构: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造成严重后果。一般过失、以及不影响裁判正确性的办案瑕疵,被明确排除在追责范围之外。这一区分看似只是技术细节,实则是一次制度理性的校准。司法判断天然包含裁量空间——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分歧,对证据的评价存在合理差异,本就是司法运行的常态。倘若动辄把这类分歧回溯性地贴上“错案”标签加以追究,结果不会是更公正的司法,而只会是更怯懦的司法:法官会把案件推给合议庭、推给审委会、推给上级法院,用程序上的“安全”去置换判断上的担当。条例明确“依法履职即使被改判也不得作为错案追责”,正是在给这种怯懦打预防针。

然而,精准追责的困难,从来不在文本之内,而在文本之外。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九种情形中,隐瞒、伪造证据,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违规减刑假释等,性质相对清晰;真正考验制度执行力的,是“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判断。什么样的过失算“重大”,什么样的后果算“严重”,在个案中往往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问题。一个法官因对某类新型合同的性质认定偏差导致裁判被撤销,与一个法官因根本没有阅卷而漏掉关键证据导致裁判错误,在条文上都可能落入“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但二者的可责性天差地别。条例把这一裁量权交给了追责主体,而追责主体能否在“终身负责”的制度压力下保持同样的精准,才是这部条例从纸面走向现实的关键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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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引出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司法责任追究本身,也需要被追究质量。如果追责机制在运行中滑向“结果倒推”——只要裁判被改判、被发回,就启动倒查——那么再精细的“故意/重大过失”标准也会被架空。最高法在发布条例的同时公布了典型案例,其中既有因虚假报结24件案件而被追责的法官,也有诬告法官的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追责”与“保护”如此并置,本身就传递了一个信号:追责的正当性,恰恰建立在它敢于不追责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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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反腐的视角看,这部条例的意义不在于多了一把“刀”,而在于试图把“刀”的刻度校准。司法腐败最隐蔽的形态,从来不是赤裸裸的枉法裁判,而是利用程序的模糊地带进行选择性作为或不作为——该立案的不立,该回避的不回避,该采信的不采信,每一步都披着“判断”的外衣。条例把“故意”和“重大过失”作为追责的闸门,等于在告诉所有行使审判权的人:合法的判断分歧受保护,但以判断之名行失职之实,终身都有一笔账在那里。这笔账不一定每次都兑现,但它存在本身,就足以改变行为预期。

当然,一部条例不可能解决司法责任追究的全部难题。追责程序的透明度、当事司法人员申辩权的实质化、督察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衔接效率,都将在实践中接受检验。但至少,它不再满足于“有责必究”的粗线条宣示,而是开始尝试回答一个更困难的问题:在让权力敬畏制度的同时,如何让制度敬畏判断。这个问题的答案,比条例本身更值得持续注视。

主要信源

  •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法发〔2026〕11号),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1日印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转载

  • 《最高法:司法人员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重大过失致严重后果才追责,办案存在瑕疵不追责》,光明网,2026年10月21日

  •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追究司法责任与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转载,202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