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干部“灯下黑”的信息政治学:再监督何以在最需要透明的地方失效

来源:国廉评论app

作者:康桥

2026-10-28 12:33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显示,2025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干部立案4119人,处分3763人,移送司法机关234人;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1.39万余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9937人次、占比约七成,绝大多数止步于提醒纠正层面。[1]这组数据传递的信号并不复杂:刀刃向内、清理“害群之马”的力度持续加大,但“灯下黑”远未根除。既有讨论多停留在“监督者也要被监督”的规范性呼吁层面,尚未充分触及一个更根本的机制性问题——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的高发形态几乎都围绕信息展开,而再监督的制度设计,恰恰在最需要透明化的信息环节保留了最大的不透明。

一、病灶定位:违纪违法高度集中于信息封闭环节

一项实证研究提供了经验支撑。李智伟基于2006年至2024年间677份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公开通报,运用分类编码、文本分析与案例归纳方法考察发现: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主要集中于审查调查、线索处置等保密性较强、外部不易观察的环节,呈现权力集中、裁量空间较大与信息不对称突出三重结构性特征。[2]换言之,个别纪检干部的寻租“资本”首先不是赤裸裸的审批权,而是对案件走向、调查节奏、涉案人处境的前置性知悉。

中央纪委原第九纪检监察室正处级纪检监察员吴文广,与甘肃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虞海燕长期私下交往。2014年虞海燕被函询时,回复材料先请这位“内行”先行把关;转入初核后,身为工作组成员的吴文广又多次向虞海燕及其亲信泄露初核涉及的问题,极力破坏查证,使前期初核一度无功而返,实质上就是“抹案”。作为交换,他为商人打招呼承揽兰州当地工程项目,甚至请虞海燕出面为其主谈的一名涉案老板协调取保,干预司法。[3]

图 吴文广(中央纪委原第九纪检监察室正处级纪检监察员)。资料来源:电视专题片《国家监察》第五集《打造铁军》,共产党员网转载解说词。

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的行为链条更为典型。2017年下半年,当地对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高福波问题线索初核时,邱大明多次泄露信息,甚至逐条告知举报内容和核查重点,使其得以针对性准备、对抗调查,那次初核无功而返;2018年中央纪委核查吉林省政协原副主席王尔智违纪违法线索时,邱大明又将重要案情泄露给涉案老板宋某某及王尔智近亲属,唆使他们强硬对抗调查,造成办案初期的被动与困难。[4]

图 邱大明(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资料来源:《国家监察》第五集《打造铁军》视频截图。

中央纪委原第十纪检监察室副处长孟弘毅,在处室对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展开初核期间,被两名辽宁老板以物质享受和“引荐关系、帮助尽快提拔”的承诺围猎,向其透露办案机密;信息经老板转手直达相关涉案人员,给案件查办造成很大困难。[5]三案共同逻辑一致:信息优势被商品化,监督执纪权的公共属性在信息交易中被悄然置换为私人筹码。

二、再监督落差:形式分权与留痕难以消解实质信息差

近年来,干部监督室专责化、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检举举报平台全程留痕可追溯等改革,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分设和留痕解决的主要是形式上的权能分离与事后追溯,并不能自动消解关键环节中“谁知道什么、知道到哪一步”的实质性信息落差:平台留痕记录的多是操作动作,未必完整覆盖判断形成所依据的信息来源与信息接触对象。

中国证监会原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原组长王会民,1998年至2025年间,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分行行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金融办主任、证监会纪委书记、驻证监会纪检组组长等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募集资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6亿余元;2026年10月2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6]

图 王会民受贿案一审宣判现场(2026年10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料来源:该案一审公开宣判公开报道,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新华社发布通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李刚,1998年上半年至2024年6月,利用担任四川省大邑县委常委、副县长,温江区委书记,巴中市委书记,自贡市委书记,四川省副省长,云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等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土地出让、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亿余元;2025年12月3日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因其具有重大立功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减轻处罚)。[7]

图 李刚受贿案一审宣判现场(2025年12月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一审宣判通报。

两案受贿时间跨度均长达二十余年,当事人分别为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和长期主政一方的领导干部。这说明,对“一把手”和派驻机构负责人手中权力与信息优势的内部约束,在相当长时段内并未形成有效制衡;等到专项清理阶段集中揭示,制度成本和执纪代价都已明显抬高。

三、治理靶心:把“信息不对称”本身关进制度笼子

笔者判断,防止“灯下黑”不能寄望于纪检干部身份自带的自律溢价,而要把信息不对称本身作为制度设计的靶心。再监督的重心应当从“增设监督机构”转向“压缩信息套利空间”。

一是对线索处置和初步核实阶段的关键决策节点实行结构化留痕与随机交叉复核。明确线索受理、分流、处置、初核方向、调查措施审批等节点的记录要素,使“谁在什么时间、基于什么信息、作出了什么判断”成为不可事后修饰的刚性记录;对一定比例的线索处置结论由非原经办人随机交叉复核,在不干扰办案节奏的前提下形成内部制衡。

二是建立信息接触的熔断与回避触发机制。对在特定地区、特定领域长期任职,或与涉案商人、地方干部存在密切交往的纪检干部,设定轮岗交流、信息权限下调和回避触发条件;严格执行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并定期抽查,变“发现内鬼后再清理”为事前截断操作空间。

说到底,执纪者的信息权力越是被制度性地“去私人化”,“内鬼”的操作空间才越是被真正收窄。这比反复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更为要害,也更为艰难——它要求再监督从结果追查前移到信息流转的全过程:让最保密的环节只保留最小必要的知悉范围,让每一次信息接触都留下可复核的制度痕迹。


注释与信源

  1.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5年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6年1月22日。

  2. 李智伟:《谁来监督监督者:纪检监察权“再监督”困境及其治理的实证研究》,《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34卷第3期,第13—30页。

  3. 电视专题片《国家监察》第五集《打造铁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传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摄制,2020年1月播出);共产党员网转载解说词《吴文广:为其结识的老板拿项目》。

  4. 同前片《打造铁军》;并参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18年12月20日。

  5. 同前片《打造铁军》;参见人民网《“反腐大剧”〈国家监察〉播出第五集“刀刃向内”强化监督制约》,2020年1月17日。

  6. 新华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原组长王会民受贿案一审宣判》,2026年10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7.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李刚受贿案一审宣判》,2025年12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