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怪圈”何以生成 ——黑恶势力民事程序滥用的病理与破解(基于天津多起涉黑涉恶案件的考察)

来源:国廉评论app

作者:康桥

2026-10-30 12:27

摘要:黑恶势力介入民事纠纷的方式,已从暴力讨债的粗放阶段转向以形式合法外观系统侵吞财产的隐蔽阶段。本文以天津已宣判的南开区姜某、张某案、颜某“12·04”专案及李某某恶势力组织案为样本,揭示黑恶势力借助虚高合同、伪造资金流水、强制执行公证等手段,将非法侵吞“洗”为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债权的过程。研究发现,这一过程依赖一套环环相扣的程序链条:虚假证据进入诉讼、裁判获得既判力、执行程序兑现利益、刑事审查被“民事外观”阻断,由此形成自我强化的“司法怪圈”。其深层病理在于形式合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之间的结构性落差,以及民事程序监督节点的选择性关闭。治理的关键不在事后的再审纠错,而在民事程序运行的同时保留刑事审查的穿透能力。检察机关推行的“一案双查”刑民协同机制正是朝此方向的制度努力,应从应急机制走向常态化的制度配置,在程序入口建立犯罪实质的识别能力。

关键词:黑恶势力;虚假诉讼;民事程序滥用;刑民协同;既判力

一、问题的提出:从“暴力讨债”到“程序侵吞”

传统认知中,黑恶势力与民事司法程序的关联,常被置于“暴力与胁迫”的框架下理解,关注的是其对司法秩序的显性冲击。然而,天津已宣判的多起案件揭示出一条更为隐蔽的路径:以形式合法的民事证据与司法程序,将非法侵吞“洗”为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债权。这一过程不依赖某个单一环节的失守,而依赖一套环环相扣的程序链条——虚假证据进入诉讼、裁判获得既判力、执行程序兑现利益、刑事审查被“民事外观”阻断。一条自我强化的“司法怪圈”由此闭合。本文以三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为样本,剖析这一机制的生成逻辑,并探讨在廉政监督视角下破解该怪圈的制度路径。

二、“合法化”的三级跳:形式合法性的前置生产

(一)三起样本案件的共性逻辑

南开区姜某、张某案是观察这一机制的标本。2013年4月15日,姜某、张某注册成立天津宇策寄卖有限公司,先后网罗闫某某、姜某某等15人形成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经营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放贷活动[1][2]。在放贷过程中,该组织以“利息”“违约金”“保证金”为由,让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并通过银行走账制造虚假的给付痕迹,形成被害人欠款金额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虚假事实;在被害人不能按时还款时不断垒高债务,继而以虚假的合同、银行走账记录等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2]。图1为该案在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时的庭审现场。

图1 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姜某、张某等17人涉黑案庭审现场(来源:天津政法/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颜某“12·04”专案则将这一逻辑推至极端。该案系中央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2015年以来,天津市一家民营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颜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借款,颜某以“套路贷”手段每日计息千分之三,利滚利向该企业索要高额利息[3]。为迫使该企业拿出钱来,颜某采取非法拘禁等手段威胁、恐吓企业负责人,使其与11家公司签订共计7.2亿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并以伪造的资金流水为依据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使虚假债务直接绕开诉讼获得执行名义[3][5]。2017年12月4日,天津市公安局成立“12·04”专案组,历时一年余,抓获犯罪嫌疑人127名,破获刑事案件36起,扣押、冻结、查封涉案资产及为被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共计9.46亿元[3]。图2为专案抓捕押解现场。

图2 天津公安机关侦破“12·04”专案抓捕押解现场(来源:平安天津)

李某某团伙的“软暴力”催收,则展示了在“民事纠纷”外观下规避刑事门槛的另一种形态。该团伙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后,采取殴打、朋友圈公开辱骂、喇叭滋扰、墙面喷字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6][7]。其刻意以“以租代购”“民事借贷纠纷”等外观掩盖非法催收实质,企图以民事纠纷之名规避刑事追责。图3为李某某恶势力组织案宣判现场。

图3 李某某恶势力组织案宣判现场(来源: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二)形式审查盲区与“预制证据”

三者共享一个核心特征:形式合法性的前置生产。黑恶势力不是在诉讼中伪造证据,而是在交易外观的制造阶段就瞄准了民事审判的证明标准。银行流水、合同文本、公证文书,这些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证明力的材料,恰恰是其精心“预制”的产物。民事审判的形式审查属性,决定了其难以穿透这种前置性的证据包装,虚假诉讼因此成为非法利益获得司法背书的关键跳板。

三、怪圈的闭合:程序选择权如何被反向利用

(一)既判力的“锁定效应”

“司法怪圈”之所以“怪”,不在于某一环节的腐败,而在于程序规则本身被反向利用。民事诉讼的既判力一旦形成,便产生一种程序上的“锁定效应”:刑事报案时,“已有生效民事判决”成为不予立案的常见理由;申请再审则面临门槛高、周期长的现实约束。黑恶势力用一份裁判文书,将侵害关系重新定义为债务关系,将刑事被害人转化为民事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中的冻结、扣押、拍卖、失信惩戒,本是实现正当债权的制度工具,此时却成为剥夺被害人财产的“合法”通道。

(二)监督节点的选择性关闭与“保护伞”功能

个别情形下,司法工作人员的“保护伞”功能不在于直接伪造证据,而在于选择性关闭刑事审查的入口:发现犯罪线索不移送、不调查,让虚假诉讼在民事轨道上走完全程。颜某案的生效裁判即指出,该组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通过行贿手段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撑起保护伞,助长了其非法权威,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4]。真正危险的并非腐败的普遍化,而是当程序中的监督节点被逐一绕过时,制度自身的纠错能力被悬置。

四、破局的关键:从“事后纠错”到“同步穿透”

(一)“一案双查”:刑民协同的制度尝试

传统的治理思路寄望于事后再审或专项打击,但既判力和执行程序的刚性使纠错成本极高。更有效的方向,是在民事程序运行的同时保留刑事审查的穿透能力。近年来检察系统推行的“刑民协同”机制,正是朝这一方向的制度努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刊发的理论文章明确提出,构建刑民衔接的闭环监督体系,对虚假诉讼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在案件受理阶段即启动刑事审查程序,建立“一案双查”工作台账,实现民事监督与刑事审查同步启动、证据共享、程序衔接[8]。其核心价值不在于增加一个监督环节,而在于打破“先民后刑”的程序惯性,使形式合法的民事案件不再当然地屏蔽对其犯罪实质的审查。图4为检察机关针对虚假诉讼监督发布的有关工作实景。

图4 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华龙网)

(二)从应急机制走向常态化制度配置

从廉政监督的视角审视,这一机制的意义超出了个案纠错。黑恶势力对民事程序的滥用,本质上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寄生性使用”——以最低的暴力成本,调动最强的国家强制力为其非法利益服务。切断这种寄生关系,需要的不是对民事程序的形式审查标准作简单否定,而是在程序入口处建立犯罪实质的识别能力,并使这种能力不被“民事外观”所隔离。

为此,刑民协同应超越专项行动的临时性安排,形成常态化的制度配置:其一,明确同步审查的启动标准与程序规范,使线索移送、证据共享、程序衔接有章可循[8];其二,运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构建“虚假诉讼大数据监督平台”与“异常诉讼特征库”,实现风险智能识别[8];其三,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强大合力[8]。

“司法怪圈”的生成,根植于形式合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之间的结构性落差。填补这一落差,不能依赖个案的偶然发现,而应使刑民协同从应急机制走向常态化的制度配置。当虚假诉讼的“合法外衣”在程序运行的早期即被穿透,黑恶势力借司法之手完成利益兑现的链条,才可能在第一个环节就被截断。这既是民事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打伞破网”与“打财断血”同向发力的题中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姜某、张某等17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提起公诉[EB/OL]. (2020-08-07)[2026-10-30]. http://www.tjnankai.jcy.gov.cn/shce/202008/t20200807_2893130.shtml.

[2] 天津法院网. 【天津日报】一涉黑案一审宣判 主犯领刑23年[EB/OL]. (2020-08-10)[2026-10-30]. 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8/id/5397350.shtml.

[3] 中国法院网. 天津公安侦破“12·04”涉黑专案 抓获127人[EB/OL]. (2019-04-12)[2026-10-30].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4/id/3825136.shtml.

[4] 天津法院网. 颜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EB/OL]. (2021-01-26)[2026-10-30]. 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1/id/5780798.shtml.

[5]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扫黑除恶】天津破获中央扫黑办督办专案,颜某、杜某黑恶犯罪团伙127人被抓获[EB/OL]. (2019-04-15)[2026-10-30]. https://tjhq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9/04/id/3825801.shtml.

[6] 天津法院网. 【今晚报】使用软硬暴力手段催收敛财[EB/OL]. (2026-08-31)[2026-10-30]. 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6/08/id/9475216.shtml.

[7] 新华网. 拍案丨警惕“租车连环套”背后的恶势力犯罪[EB/OL]. (2026-09-03)[2026-10-30]. https://www.news.cn/legal/20260903/c3f7c7fde71b4ef7b3f6a83ab30168e4/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