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廉评论app
作者:康桥
2026-11-02 12:32
2026年11月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共55条,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被单列为七个重点方向之一。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细读的信号:立法者不再满足于在特别程序编中维持几条原则性宣示,而是试图把过去十余年散落在司法解释、部门规定和地方试点中的少年司法经验,收束为一套可操作、可检验的诉讼规则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加强综合司法保护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新闻发布会现场。少年司法特别程序的完善,正从纸面走向运转。图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核准追诉:用程序驯化例外权力
最值得关注的切口,是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程序的入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后,"核准追诉"长期停留在实体法授权层面:程序上如何衔接、核准前能否采取强制措施、由哪一级检察机关受理并层报,一度缺乏明确的诉讼规范。202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5条,明确公安机关提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检审查决定,在实务层面填补了空白。
此次刑诉法修正若将这一程序正式纳入特别程序编,其意义不在于"扩大追诉",而在于用程序驯化例外权力。核准追诉是对"年龄不是免罪金牌"的制度回应;但越是例外性的严厉手段,越需要清晰的诉讼轨道来约束其发动条件、证明标准与权利保障。程序越严密,例外才越有正当性。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从理念进入总则
第二个观察点,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能否从理念真正进入法条的总则性位置。学界多年呼吁将其确立为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基础性原则。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挺近期的判断颇具代表性:刑诉法应通过增加总括性规定,将这一原则作为法律适用和案件办理的基本原则,为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提供"指引和调节空间"。
这一原则的要义,恰恰不是一味宽缓。它要求综合行为性质、责任程度、身心状况与发展需要,匹配"最适宜的处遇",而非简单等同于不追诉或不处罚。与之配套的,是转处分流标准的前移与实质化。最高检数据显示,在80个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单位,经有效分流和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率仅为4.7%,低于近五年全国未成年人再犯率1.2个百分点。
这说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是空洞口号,但前提是分流评估要有可操作的法定标准,而不是依赖个案裁量。

福建诏安县人民法院启用少年法庭“圆桌审判”模式审理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法官、公诉人、辩护人与未成年被告人及家属围桌而坐,以消除紧张抵触心理。张樾、陈欣摄(图源:福建法治报,2026年6月)
被忽略的另一半:未成年被害人的程序关照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维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完善,不应只盯着"罪错未成年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2024年度研讨会上,已有明确立法建议,主张整体增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程序保护规定——询问的特殊程序与全程录音录像、知情权与参与权、法律援助与保护救助、出庭作证义务豁免及出庭保护措施等,都应进入法典。少年司法的成熟度,从来不只体现在对犯错者的处遇精度上,也体现在对受害者的程序关照是否同样周延。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显示,2025年,检察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5.5万余人次,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2.9万余人次,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落实犯罪记录封存7.1万余人。这些数字说明,特别程序已经在运转,修法的任务不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
从"条款补丁"走向"程序体系",少年司法的刻度,最终是用每一个具体程序对权力的约束、对成长的尊重来丈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