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廉评论app
作者:康桥
2026-11-03 11:01
导语:2026年11月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共五十五条,从完善基本原则、人身强制措施、涉案财物处置、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等七个方面作出系统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此次第四次修改,首要看点不在条文增减,而在规范密度的变化——草案在无罪推定条款之后径直写入"禁止有罪推定"。这一表述在比较法上并不常见,其规范意义值得认真对待。

2026年11月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初次审议。(图源:新华网法治频道)
一、从"不得确定有罪"到"禁止有罪推定":原则约束力的前移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长期被视为无罪推定的中国式表达。但"不得确定有罪"与"禁止推定有罪"之间,存在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规范落差:前者约束的是裁判结论,后者指向的是诉讼过程中的认知立场。
侦查人员以"他就是干的"为起点组织证据,讯问中以"交代问题"为前提展开追问,审查逮捕中以"大概率有罪"替代社会危险性评估——这些实践偏差,恰恰发生在"尚未判决"的缝隙之中。将"禁止有罪推定"写入原则条款,实质上是把无罪推定的约束力从审判阶段前移至追诉活动的认知起点,使原则条款获得对侦查、起诉行为的直接辐射力。

刑事审判庭审判席。草案将无罪推定原则的约束力延伸至侦查、起诉环节。(图源:央视新闻)
与这一原则跃升相呼应,草案同步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的精神:明确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符合法定程序、特定情形下应当予以排除;扩大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适用范围;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这一修改并非孤立的措辞调整,而是原则体系内部约束力的一次结构性收紧。
二、比例逻辑一以贯之:强制措施的"瘦身"与归位
与原则跃升相呼应的,是人身强制措施修改中一以贯之的比例逻辑。草案明确,采取强制措施须以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坚持"确有必要",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等相适应。同时,将监视居住明确回归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的定位;对无固定住处者,不再由公安机关指定居所执行,而是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实践中引发争议,根源不在于"指定"这一技术设计本身,而在于其长期游离于羁押与非羁押之间的灰色地带:场所由办案机关单方选定,空间封闭程度不亚于羁押,外部监督却远弱于看守所。取消"无固定住处"这一最容易扩张适用的入口,等于抽去了该措施在普通刑事案件中被泛化使用的制度支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直言,实践中曾出现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妨害司法公正的现象,此次修法意在压缩其适用空间。这一收缩的实质效果,远大于单纯增加审批环节。

法槌。强制措施的正当性,需要在决定作出的那一刻就具备可辩驳的程序结构。(图源:央视新闻)
三、辩护权前置嵌入:羁押决定形成阶段的对抗性引入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逮捕与羁押审查中辩护权的前置性嵌入。草案要求,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定期进行;羁押期限即将超过可能判处刑期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同时,草案将法律援助延伸至审查起诉阶段,明确值班律师享有了解案件情况、会见、阅卷等权利,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保证其至迟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见到在押人员。
这些规定的共同指向,是在羁押决定的形成阶段引入对抗性因素与持续性的外部审视,而非等到羁押状态固化后再行补救。强制措施的正当性,不能仅靠事后监督来证成,更需要在决定作出的那一刻就具备可辩驳的程序结构。
四、文本进步与制度实效之间:仍待激活的实施变量
当然,修法的文本进步与制度实效之间,始终隔着实施环节的变量。"禁止有罪推定"能否落地,取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否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真正激活,取决于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完整性是否经得起质证。强制措施的比例化,则考验着检察机关在"捕诉一体"格局下能否保持审查的独立性,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否具备足以动摇办案机关决定的制度分量。
此次修正草案共五十五条,其意义不在于毕其功于一役,而在于将过去十余年司法改革中积累的共识性成果,以法律修正的方式固化为可操作的规范。从"禁止有罪推定"的写入,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空间的压缩,再到羁押审查中辩护意见的强制听取,一条清晰的线索贯穿其中:刑事诉讼的制度重心,正在从"方便追诉"向"约束追诉"发生可感知的位移。
这一位移的最终价值,不取决于条文措辞的严密度,而取决于每一个刑事案件中,人身自由被限制的那一刻是否经得起法律的追问。
信源:
新华社"新华视点":《禁止有罪推定、完善人身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拟作这些修改》,2026年11月2日,新华网。
《人民日报》2026年11月3日第04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记者魏哲哲),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江苏检察网转载新华社通稿,202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