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廉评论app
作者:康桥
2026-11-05 12:30

图:法庭审判席与法槌(资料图)
北京市王律师短视频提出的问题,指向民事诉讼中一个容易被形式外观遮蔽的命题:判决书上的签名人数,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反映审判组织的真实运行状态?
202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二审独任制获得了有限度的合法性空间。但法律设定的门槛远比"一个法官签字"这一外观苛刻得多:案件须系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系不服裁定提起上诉,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方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图:《人民法院报》评论版版面(资料图)
"同意"不是可有可无的装饰——至迟须于二审庭审前作出,不存在事后追认的余地;不得以推定或默示方式替代明确允诺;一旦同意,当事人不得反悔。合法独任制的核心不在"一个法官"这一结果,而在当事人对审判组织形式的知情且自愿的选择。缺少这一层,一人签名便失去了正当性根基。
比"一人签名是否合法"更值得警惕的,是另一种实践中的变形:判决书列明合议庭三名成员,庭审却仅有一人实际主持,其余成员从未实质参与审理。这种"形合实独"以形式上的合议外观掩盖实质上的独任操作,隐蔽性更强,对程序正当性的侵蚀也更深。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是法定的再审事由,它动摇的不是裁判结果的某处细节,而是"谁在裁判"这一根本问题。一名未亲历庭审、未听取辩论、未参与评议的法官,却在判决书上署名,这已经超出了"手续不全"的范畴。

图:法槌与法庭庭审场景(资料图)
笔者的判断是:程序合法性的检验,应当从"纸面人数"转向"实质参与"。签名栏里挤了几个人,并不决定判决的效力;决定性的追问在于,每一个签名者是否真正履行了审判职责。对于以合议之名行独任之实的裁判,当事人不应被"三名法官署名"的外观所迷惑,而应聚焦庭审笔录、合议记录等能够反映审判组织真实运行状态的证据材料。
程序内可依法提出异议,未获纠正的,以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为由寻求再审救济。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不只是对程序瑕疵说"不"的权利,更是一种对审判组织实质性参与的正当期待——这恰恰是司法公信力最不应被透支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