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1 10:03
近日,“家长朋友圈评教体局长免职被拘”一事引发广泛关注,也让公众对公民言论自由与公职人员名誉权保护之间的界限产生了深刻思考。这一事件不仅关乎当事人的权益,更涉及到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精神的践行。
事情的经过并不复杂。今年7月,云南元江县男子高光华因质疑当地要求学生家长暑期每日两次安全打卡属形式主义,向多部门举报并引发媒体关注。9月1日,得知县教体局局长李文刚被免职后,高光华在朋友圈评论称“因打卡舆情致局长免职”,并希望分管副县长也被免职。当晚,辖区派出所以发布不实言论为由要求其配合调查。三天后,警方认定高光华在未经查证教体局局长被免职的真实原因情况下,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对其行政拘留4日。高光华拒绝签字,称自己无恶意且不是故意博眼球,被拘留不合理,他将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权到底。
当地县委相关部门人士表示,李文刚工作变动属于正常的人事调整。但高光华的代理律师认为,微信朋友圈系半封闭社交空间,信息传播范围有限,主要限于亲友、熟人之间,不具备微博等开放性平台的公共属性,其信息传播具有明显的圈层限制,不应简单认定为公共场合;政府官员任免信息本身属于公共事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享有正当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其职务变动的讨论即属于正常的社会监督范畴。高光华针对元江县教育体育局局长李文刚的任免信息发表看法,即便所述内容与事实存在偏差,也属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正常关切与交流,并非以侮辱、诽谤他人为目的的恶意行为 。此外,高光华接到通知后立即就删除了朋友圈信息,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信息导致李文刚局长的社会评价出现实质性降低。况且,公职人员作为地方的公众人物,其对公民就职务变动的评价应有较一般人更高的容忍义务。
从法律层面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认定“诽谤”需有严格的标准,要有捏造事实的行为、散布行为且造成了损害后果。在此案中,高光华的朋友圈评论是否真的构成“诽谤”,存在诸多值得商榷之处。仅仅依据“多人点赞评论”就认定损害他人名誉权,证据似乎并不充分。
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的热议。有人认为,公职人员也是公民,其名誉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他们同时肩负着为公众服务的职责,在面对公众监督和评价时,应当有更高的容忍度。公众对公职人员职务变动的讨论,只要不是恶意造谣、中伤,就应当被视为正常的监督行为,这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体现。如果因为几句评论就动用公权力进行处罚,不仅会寒了公众的心,也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好在,事件有了令人欣慰的反转。9月20日下午,当事人高光华称,云南元江县公安局已撤销此前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其支付了1902.08元国家赔偿金 ,副局长当面向他道歉,并称会调查办案的相关人员。这一结果,虽然迟到,但彰显了法治的公正与纠错能力。
此次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法治社会中,公权力的行使应当慎之又慎,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严格界定公民言论自由与侵权行为的界限,不能让权力任性,随意践踏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才能让社会更加透明、公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作者:苏雨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