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天津观察室 康桥
2025-12-17 10:45
某物业公司因业主徐某某拖欠数年物业费,将其诉至法院。徐某某则辩称,其房屋厨房设计不合理、排烟倒灌,因此不应交纳物业费。法院经审理认定,徐某某所提问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的履约责任,与物业服务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判决其支付欠缴的4500余元物业费。该案揭示了一个常见误区:房屋质量缺陷能否与物业费“挂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责任主要在于对“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秩序维护等。同时,《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内容应依合同约定。
厨房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其设计、施工质量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畴,由开发商依据买卖合同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服务管理者,并非房屋的建设单位,亦非设计方,除非物业服务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对专有部分的设计缺陷不承担法律上的修复或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业主徐某某将房屋质量瑕疵归责于物业公司,实质上是混淆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
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存在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涵盖房屋质量、设计规范、面积差异等问题的处理;
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存在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主要涉及公共区域维护、秩序管理、环境卫生等服务。
若因厨房设计不合理或存在其他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权益受损,业主应依据购房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甚至可寻求相关部门进行质量鉴定、要求整改或索赔。而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不仅难以获得法律支持,还可能因拖欠物业费而面临诉讼风险、产生违约金,影响个人征信。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清晰界定物业服务责任的边界,引导公众正确区分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主体。现实生活中,不少业主容易将房屋质量问题、邻里纠纷、配套设施不完善等不满情绪转嫁至物业公司,并以拒交物业费作为“对抗”手段,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也无益于问题的真正解决。
物业服务是社会治理的基础环节,物业费的正常收取是维持小区正常运行、保障服务品质的重要前提。业主与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基于合同、相互监督、合作共治的良性关系。对于房屋质量等问题,业主可通过与开发商协商、向住建部门反映、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
唯有厘清权责、依法而行,才能构建和谐社区,实现物业服务各方利益的平衡,最终提升每一位业主的居住品质。
房屋质量关乎居住舒适,物业服务影响日常体验。两者虽相关,却分属不同的法律权责体系。懂得区分责任主体、选择正确的维权路径,才是保障自身权益、促进问题解决的正道。在法治社会,理性与法律,永远是最可靠的伙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