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天津观察室 康桥
2025-12-17 11:49
近日,一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引发社会关注:某物业公司在原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小区,反而起诉业主索要“服务费”,最终被法院依法驳回。该案虽案情简单,却直指物业服务行业长期存在的“退场难”乱象,也为厘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权责关系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注脚。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依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并通知原物业公司办理交接。然而,原物业公司拒不退场,导致新物业无法进场服务。更令人不解的是,该公司竟转而向业主何某某主张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最终诉至法院。审理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认定原物业公司拒不履行交接义务,无权收取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明确而有力: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相关资料、配合新物业交接。若违反该义务,则“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这一规定不仅赋予业主合法抗辩权,也明确了原物业服务人拒绝退场的法律后果——即丧失物业费请求权。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合同终止后仍占据服务区域,拒不交接,实质上已构成对业主共同意志的漠视和对物业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坏。其所谓“提供服务”实为无合同依据的强行占有,自然不享有收取物业费的权利基础。
物业交接纠纷在实践中并不鲜见。部分原物业服务人出于利益考量,以各种理由拖延交接,甚至拒不撤出,导致新老物业僵持、服务空转、小区管理陷入混乱。这种现象的背后,往往涉及物业用房控制权、历史收费争议、资料移交不全等多重因素,但归根结底,是原物业服务人未能正确认识合同终止后的法律地位与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和社区公益性,其履行应以业主共同利益为核心。合同一旦终止,原物业服务人即丧失继续提供服务的合法依据,此时的“滞留”不仅无法构成有效服务,反而可能侵害业主权益、扰乱小区秩序。
本案判决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第一,明确物业企业的后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配合交接是企业基于诚信原则必须履行的后合同义务,而非可选择的“商业让步”。
第二,强化业主共同意志的保障。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人,代表小区业主的共同决定,原物业企业应予尊重并积极配合。
第三,警示违规行为的法律风险。拒不退场不仅无法取得物业费,若造成业主损失,还须承担赔偿责任,可谓“赔了信誉又折金”。
小区是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空间,物业服务的平稳过渡关乎千家万户的居住品质与社会和谐。本案犹如一面镜子,照出部分物业企业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映照出司法在维护小区治理秩序中的坚定立场。
物业服务行业应当在法治框架内恪守契约精神,尊重业主选择,依法有序退出。广大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亦应积极行使权利,通过合法程序实现物业服务的优化更迭。唯有如此,才能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顺畅、和谐宜居的小区环境,让物业服务真正回归“服务”本质。
案例启示:物业服务的起点是合同,终点是诚信。拒退场绝非经营之道,依法交接方显企业本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