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康桥
2025-12-26 11:42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深入,土地与房屋征收(俗称“拆迁”)始终是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的焦点领域。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到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我国已构建起相对完整的征拆补偿法律框架。然而,实践中的诸多矛盾与争议提示我们,问题的关键已从补偿标准的“数目之争”,逐步转向决定补偿过程的“程序之辩”。真正的公平,不仅在于结果的“算得清”,更在于规则的“看得见”与“可参与”。

无论是《条例》确立的“市场价格”补偿原则,还是《土地管理法》推行的“区片综合地价”,其核心目标均是保障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不因公共利益而减损。但一个常被忽视的逻辑是:再公正的补偿标准,若缺乏刚性的程序约束,都可能成为“空中楼阁”。
法律为此设置了多重程序“护栏”:征收启动前的“公共利益”论证、补偿方案的不少于30日的公示与征求意见期、被征收人参与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对评估结果的复核与鉴定权,以及最终的听证、复议与诉讼救济渠道。这些程序绝非繁琐的行政步骤,而是确保被征收人从“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参与者的制度设计。它试图在行政效率与公民权利之间,划出一条不容逾越的界线。
尽管法律文本日益完善,但实践中程序正义的落实仍面临挑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参与”的形式化风险:方案公示期间,公众意见如何被收集、采纳与反馈?在一些案例中,“走过场”的听证会使参与权沦为形式。法律赋予了“过半数被征收人异议可组织听证”的权利,但异议如何有效表达与凝聚,仍缺乏细化的操作指引。
“评估”的独立性困境:房屋价值评估是补偿的核心依据。虽然被征收人有权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但在强势的征收进程中,评估机构能否完全摆脱行政影响,保持独立、专业判断,仍是保障结果公正的脆弱一环。
“救济”的实效性考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终极的法律盾牌。但“民告官”案件在举证能力、时间成本上的不对等,以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除法定例外),使得被征收人常面临“赢了官司,房子已拆”的窘境,削弱了救济的及时性与实效性。
要弥合文本与行动的落差,需从以下方面推动程序正义走向实质:
信息公开的深度与广度:政府应主动公开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评估报告、资金凭证等全链条信息,并确保信息通俗可达。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消除猜疑、建立信任的基础。
协商谈判机制的真正激活:补偿安置协议的本质是行政合同,应鼓励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真诚、平等的协商。基层政府角色应从“管理者”更多转向“协调者”与“服务者”,探索引入中立的第三方调解机制。
被征收人的权利自觉与组织化表达:个体维权往往力量单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被征收人通过社区、村集体形成有序、理性的共同意志表达,能更有效地参与博弈,监督程序公正。
征拆补偿,检验的不仅是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更是其尊重程序、恪守法治的治理能力。一个历经了充分告知、平等参与、理性协商和有效救济后达成的补偿结果,即便数额未达到个别主体的最高预期,也因其过程的正当性而更具公信力与可接受性。
将目光从“补偿数额”适当转向“程序质量”,是征拆领域法治进步的关键一步。它要求执法者将“程序正当”视为与“实体正确”同等重要的政治与法律责任,也启示每一位公民:捍卫权利,从关注并参与每一个法定程序开始。唯有如此,“公平补偿”的原则才能从纸面走入现实,在每一寸土地、每一间房屋的征收中,写下具体而微的正义注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