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报告红线不可触,安全责任底线须守牢

作者:康桥

2025-12-26 14:14

当一起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学校的第一个电话打给上级部门还是选择沉默,成为检验校园安全责任底线的试金石。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安全是办学的底线,也是抓好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然而,现实中部分学校在面对学生欺凌事件时,仍然存在“内部消化”思维,试图通过瞒报、谎报或迟报来掩盖问题。

这种回避行为不仅违背了《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中关于“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的明确要求,更可能使小问题演变成大事件,让受害者承受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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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防线

校园安全治理已形成从国家到地方的制度体系。天津市今年6月修订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了具体条款。

规定要求学校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在遇到学生欺凌等安全事件时,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全国各地的学校也制定了相应预案。上海市黄兴学校的应急预案明确要求,一旦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应“第一时间救治受伤学生,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徐州开发区侯集实验中学的应急处置预案同样规定,报告内容要“准确、客观、详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瞒报之害

当学校选择隐瞒欺凌事件时,直接的伤害显而易见: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救助与心理干预,欺凌行为可能持续甚至升级。

更严重的是,瞒报行为破坏学校安全体系的完整性,阻碍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种选择往往基于短视的“维护形象”考量,却忽略了更长远的安全风险。

校园欺凌瞒报行为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对校园安全生态造成多方面破坏:

影响维度直接伤害次生伤害
受害者权益无法及时获得救助与心理支持可能遭受持续欺凌,产生长期心理创伤
调查处理证据灭失,事实难以查清施害者未受应有惩戒,欺凌文化在校园滋长
校园环境破坏学生对学校的信任感形成“沉默的共谋”,举报文化难以建立
社会信任家长与公众对学校安全管理能力产生怀疑损害教育系统公信力,引发舆情危机
法律权威违反法定报告义务形成“破窗效应”,其他安全规定也可能被忽视

问责机制

制度若缺乏执行与问责,便形同虚设。《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云南省玉溪市教育体育局的权责清单中,专门设有“对学校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处罚”事项,依据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关于瞒报、谎报或缓报重大事故的责任条款。

屯溪三中的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同样明确规定,对于延报、谎报、隐而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追究主要责任者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破路径

预防和杜绝校园欺凌事件瞒报,需要建立多重保障机制。明确而简化的报告流程至关重要,确保一线教师在发现欺凌事件时清楚知道向谁报告、如何报告。

强化监督与问责机制同样不可或缺。天津市已建立由多部门共同参加的学校安全联合检查机制,每年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这种跨部门协作模式值得推广。

此外,还需要营造敢于报告、及时报告的制度文化。青岛长沙路小学的应急预案中特别规定,对校园欺凌事件反应迟缓、故意推脱、懈怠而导致安全事故进一步扩大的教师,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这种明确的反向约束有助于形成积极的报告文化。


当夜幕降临,天津市某中学门口的“护学岗”警灯依然闪烁。 不远处校园值班室的灯光下,一份关于欺凌事件报告的流程图贴在墙上最显眼的位置。

从一线教师到学校负责人,每个人都清楚知道那条不可触碰的信息报告红线。只有在制度约束与文化自觉的双重保障下,校园才能真正成为阳光照耀每个角落的安全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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