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廉锐评] 提拔岂容“拒绝”,严管方显厚爱

作者:康桥 通讯员 高宇飞

2025-12-29 11:46

日前,云南省绥江县两名党员干部因拒绝组织提拔而受到严肃处理,这起典型案例经通报后,在当地乃至更大范围引发了广泛关注与热议。事件本身看似“反常”,其背后折射出的纪律观念淡漠、担当精神缺失等问题,却发人深省,为新时期干部队伍建设敲响了一记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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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提事件:不仅是个人选择,更是纪律“红线”

根据通报,绥江县会仪镇财政所科员钟尚敏和县财政局股长宛辛勤,在县委干部考察中名列前茅,本拟被提拔为乡科级副职领导干部。然而,在组织谈话环节,二人先后以“照顾家庭”、“身体不适”为由,拒绝了组织的提拔任用。最终,钟尚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宛辛勤被全县通报问责并调离原单位,县财政局党组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

表面看,这似乎是个人职业选择的“私事”。但深入剖析,党员干部的身份决定了这绝非单纯的个人去留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服从组织安排,是党员的基本义务和组织纪律的刚性要求。将组织提拔视为可讨价还价的“选项”,甚至以个人困难为由公然拒绝,本质上是党性原则的失守、组织观念的淡薄,触碰了纪律的“红线”。

问题本质:精神懈怠与“精致利己”心态的暴露

两名当事人均为入党多年的老党员,理应成为恪尽职守、勇于担当的表率。然而,她们在组织需要时退缩的理由——“基层工作责任大、任务重”、“怕担重任,不想作为”——清晰地暴露了其内心深处的畏难情绪与“精致利己”心态。她们将个人得失、家庭安逸置于组织需要和事业发展的前面,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丢弃了共产党员应有的奉献精神和奋斗姿态。

这种“不想当官”、“不愿担当”的现象,并非孤例。它反映了一部分党员干部在和平建设时期可能滋生的精神懈怠问题: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愿到任务重、挑战大的岗位去磨砺成长;奉行“明哲保身”,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甘做“太平官”、“糊涂官”。这种心态若蔓延开来,必将侵蚀党的肌体,贻误事业发展。

严明纪律: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

绥江县对此事的严肃处理,释放了明确信号:组织纪律不是“稻草人”,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落细落小。 干部提拔任用是组织根据事业需要和干部表现作出的慎重决定,体现了组织的信任与培养。将组织决定视同儿戏,讨价还价甚至拒不执行,不仅损害了组织权威,破坏了选人用人的严肃性,更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对其依规依纪进行问责,是维护纪律严肃性、确保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也是净化政治生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实践。

处理并非目的,而是教育和震慑的手段。案例通报后,绥江县在全县开展专题调研和自查自纠,整治“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并出台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意见,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以及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治理思路。

为官避事平生耻:呼唤新时代的担当精神

“为官避事平生耻。”当前,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迫切需要大批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迎难而上、奋发有为。组织把干部放在更重要的岗位上,既是信任,更是期待,期待其能肩负更大责任、作出更大贡献。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胸怀和境界,把组织的信任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动力,把挑战当作锤炼能力的机遇。

拒绝提拔,逃避的是责任,辜负的是信任,失去的是在更大平台上为民服务、实现价值的机会。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应以此案为镜鉴,时常叩问初心,牢记入党誓言,不断强化组织观念、纪律意识和奉献精神,真正做到服从组织安排不讲条件、履行责任使命不畏艰难。

编后按

绥江这起案例,是一堂生动的纪律教育课。它警示我们,党的纪律规矩不容挑战,组织权威必须维护。同时,它也促使各级党组织反思,如何在严管的同时,加强对干部的思想引导、心理关怀和能力培养,完善考核激励机制,让担当作为者上、庸懒散拖者下,真正营造出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浓厚政治生态。唯有如此,才能锻造出一支关键时刻听指挥、拉得出,危急关头冲得上、打得赢的过硬干部队伍,为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