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岂能成为权力失范的“遮羞布”

2025-12-29 15:10

福建福安城管推人致死事件的余波尚未消散,一句“涉事人员为临时工”的回应,再度将“临时工背锅”的痼疾置于舆论聚光灯下。86岁老人因目睹城管疑似公车私用、占道违停而出言劝阻,却与涉事城管郑某亮发生口角,最终遭其暴力冲撞不幸离世——这起悲剧的核心,不仅是执法人员的暴力失范,更是相关部门以“临时身份”试图切割责任的敷衍态度,刺痛了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也暴露了基层执法队伍管理中根深蒂固的漏洞。

 

从法律层面而言,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从未有“临时工”这一法定劳动关系类别,所谓“临时工”,本质上是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用工形式的俗称。但无论用工形式如何,只要身着执法制服、行使执法职权,其行为就代表着公权力的延伸,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履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此次事件中,涉事城管郑某亮即便属于“临时工”,其执法行为也并非个人孤立行为:公车私用的车辆归属单位、执法行为的授权主体、日常工作的管理监督方,均指向其所属的城管部门。按照《民法典》关于职务行为责任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用人单位存在管理过错,更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简单以“临时工”为由辞退涉事人员,实则是对法定责任的刻意规避,也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二次伤害。

 

“临时工背锅”早已不是孤例,而是基层治理中屡见不鲜的怪象:从街头执法的暴力冲突,到政务窗口的服务失当,再到公共事务中的履职缺位,但凡出现问题,“涉事者为临时工”总能成为部分部门的“标准答案”。这种现象的背后,是执法队伍管理的三重漏洞:其一,招录环节的随意化。部分基层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编制约束,招录临时工时常忽视资质审核,甚至不考察其法治素养与职业操守,将其当作“一线工具人”随意调配;其二,培训环节的形式化。对临时工的岗前培训往往流于表面,既无系统的法律知识教学,也无规范的执法流程演练,导致其对执法权的边界、文明执法的要求毫无概念;其三,监督环节的空白化。临时工常被安排在执法一线,却缺乏有效的日常监督与行为约束,一旦出现违规执法,相关部门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追溯管理责任,而是以“辞退”了事,形成了“出问题—甩锅临时工—再招新人”的恶性循环。

 

公众对“临时工背锅”的反感,本质上是对权力失范后责任缺位的不满。此次福安事件中,86岁老人因路见不平失去生命,这样的悲剧绝非“辞退一名临时工”就能平息民愤。群众想要的,不是一句轻飘飘的“涉事者为临时工”,而是清晰的责任认定:公车私用的行为是否违反单位管理规定?涉事城管的执法权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其所属部门在人员管理、执法监督上是否存在失职?这些问题的答案,才是对逝者的告慰,也是对公众的交代。更重要的是,公众期待看到的是制度层面的反思与完善,而非一次次重复“临时工背锅”的戏码。

 

杜绝“临时工”成为权力失范的挡箭牌,需要从制度根源上补齐短板。首先,要规范灵活用工的招录与管理,将临时工纳入执法队伍的统一管理体系,严把入口关,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法治素养与职业能力;其次,要强化执法培训的实效性,无论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都需接受系统的法律培训与执法演练,明确执法权的边界与文明执法的准则;再次,要建立权责统一的责任追溯机制,一旦发生执法失范事件,不仅要追究涉事人员的个人责任,更要倒查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对失职的管理者严肃追责;最后,要畅通监督渠道,通过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内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让执法行为始终处于阳光之下,倒逼所有执法人员敬畏法律、坚守底线。

 

公权力的行使,从来与身份编制无关,只与责任和规矩相连。“临时工”不该是责任的终点,而应是反思管理漏洞的起点。唯有让所有执法者都恪守法律底线,让所有用人单位都承担起管理责任,才能彻底告别“临时工背锅”的闹剧,让公权力真正回归为民服务的本源。

(厦门观察室 李贺)